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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評社 | 微信“封禁”飛書孰是孰非?看這四點就夠了
中國網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0-03-02 15:13:56    

   頭騰大戰硝煙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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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字節跳動和騰訊而言,兩者在短視頻、社交軟體領域的官司紛爭尚未完全平息,一場來自遠端辦公領域的戰火又將點燃。
 
  2月29日,飛書發佈官方公告稱,飛書相關域名無故被微信全面封禁,並且被單方面關閉微信分享API介面。3月1日,頭條係公關總監楊繼斌又發朋友圈爆料騰訊封殺36氪對此事的新聞報道,並稱這是“中國網際網路企業借助流量壟斷干涉新聞報道的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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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書是字節跳動旗下的一款線上辦公軟體,此前主要用於字節跳動公司員工的協作辦公。2月以來,該業務對外開放。同時,字節跳動還推出了飛書會議APP。
 
  結合字節跳動跟騰訊此前在抖音短視頻、多閃社交軟體等業務上的競爭態勢和曠日持久的官司來看,此次紛爭究竟是飛書越界,還是微信違規?是飛書在微信的地盤上開疆拓土,還是微信在給飛書“穿小鞋”?一時間,眾説紛紜,火藥味也開始升級。
 
  焦點一:飛書是正常分享還是誘導拉新
 
  2月29日,記者體驗發現,飛書用戶在選擇“我的二維碼—分享—微信”後,微信頁面會出現“由於當前分享的應用未獲得分享許可權”字樣,即無法直接分享;飛書的共用文檔連結也無法在微信中打開,不過長按網址複製後,使用瀏覽器可以訪問。
 
  網際網路評論家丁道師認為,“穿小鞋”這個解讀不應該作為主要的方向,還是應該從用戶體驗等角度來考慮,這也是騰訊一直以來比較重視的方面。
 
  “騰訊的風險機制是挺嚴格的,其實不僅是飛書,很多熱門的應用,甚至很多騰訊係相關的一些應用有時也會被封、被限制。”丁道師認為,此前包括淘寶以及一些短視頻應用,會通過一些拷貝連結的方式來避開騰訊的限制,而騰訊對此也沒有全面予以攔截,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説明瞭騰訊並非對此一網打盡,而是基於對生態、內容健康程度的把控。
 
  眾所週知,目前,網際網路已經進入到産業網際網路階段,一旦一家企業選擇某家線上辦公軟體,就意味著這家企業的內部工作關係及相關數據都將沉澱在這家平臺上,這些數據的價值自然不言而喻。因此,很多辦公軟體都在疫情期間放出福利大招爭取用戶,這有助於幫助中小企業降低疫情影響,但從企業經營的角度看,這也是培養用戶使用習慣,留存客戶的需要。
 
  有網際網路行業研究者就指出,由於線上辦公軟體具有很強的社交屬性,因此利用已有的、成熟的社交平臺來不斷拓展自己的用戶群體是一種有效的做法。由於微信活躍用戶數超過11億,且用戶的社交關係均沉澱於此,於是很多新興的應用都將獲取新用戶、流量的目光投之於此。飛書用戶在微信平臺分享自己的二維碼,也是一種將自己在微信平臺的社交關係複製遷移至飛書的做法。因此,他們之間出現摩擦和紛爭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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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二:微信設限制是否有合理性
 
  其實,此次對飛書採取限制措施,其實並不是微信首次採取類似做法。此前,微信頒布《微信外部連結內容管理規範》《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微信開放平臺開發者服務協議》《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範》等相關協議和專項規則,已經對朋友圈誘導分享類影響用戶體驗的行為進行限制。
 
  一位法律界人士認為,微信此舉是出自維護平臺生態的考慮。因為很多應用在推廣時,背後都有一定的激勵機制,利益誘導下,很多分享會在短時間內呈現病毒式擴散,如果這類內容出現頻次很高,那麼將會直接影響到平臺的用戶體驗,從而降低平臺的粘性。因此,平臺通過自主制定規則的方式對此行為予以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從以往的情況看,在規制拉新、誘導性分享方面,微信不僅僅是針對外部平臺,對於騰訊旗下的其他産品的拉新、分享行為,微信只要認為是影響到了平臺用戶體驗、違反了平臺規則,也同樣予以遮罩限制。也正是這種一視同仁的態度,才使得微信一直平穩走到今天,成為一款國民級應用。
 
  此外,對於來自第三方平臺的連結進行適度限制,也有微信平臺出於內容管理的需要。近兩年來,監管部門不斷加強網路資訊內容的監管,出臺了很多規定,比如於今年3月1日實施的《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也屬此類。這些監管規定無一例外都強化了平臺對資訊內容的管控責任。
 
  當然,騰訊對外部連結並非一味“封殺”,用戶通過複製粘貼連結的方法仍可以對有關內容進行分享。北京大學市場與網路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就認為,騰訊的這一做法也體現了其良苦用心——用戶進行複製粘貼,説明其本人已經對其分享的內容進行了判斷,因此如果其分享的內容有問題,更多的責任就在其個人身上;而如果用戶是直接點擊分享的,那麼就很難認定其對分享的內容進行了判斷,一旦出了事,疏于審核的平臺將難辭其咎。
 
  焦點三:微信是否“惡意不相容”構成不正當競爭
 
  儘管只是限制而非封殺,此事還是引發了外界對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質疑。
 
  2017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了修訂,針對網際網路領域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門增加了網際網路專條,其中明確指出“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産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
 
  對此,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江莉曾撰文指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下,不相容依然是經營者在一般市場競爭中的自由,企業並未負有相容的義務。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只有在惡意的情形下,不相容才是一種不正當的行為。
 
  事實上,關於“惡意”這一前提性要求,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過程中就存在巨大的爭議和分歧。張江莉認為,在實踐中,是否“惡意”的主觀要件,往往轉化為“不相容”是否合理的客觀判斷。如果不相容是合理的,那麼就是“非惡意”的;相反,“不相容”如果不合理,就認為該“不相容”是“惡意”的。
 
  其實,仔細研讀法律的這一條款,我們可以發現法律之所以強調“惡意”,就是指這種行為的主觀惡性比“故意”還更進一步,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以來,還尚未有“惡意不相容”的判例,這種“懸置”狀態也説明“惡意”界定的艱難。
 
  就微信限制飛書的情形來看,微信並未完全遮罩掉來自飛書的外鏈,用戶仍然可以通過複製視頻連結網址使用瀏覽器進行閱讀,這雖然會給用戶帶來一定不便,但並沒有達到違反法律規定和商業道德的地步,不構成惡意。更何況,目前飛書也進軍企業線上辦公業務,同企業微信構成直接競爭關係,而拉新行為將直接影響到企業之間的競爭,對兩家企業主體之間的正常競爭行為,作為看客們還是應當持必要的容忍態度。
 
  其實從更廣的範圍來看,平臺之間出於維護平臺用戶使用體驗、內容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進行相互“封殺”“遮罩”是一種商業常態,很多口水仗和官司也由此引發。
 
  從國內的情況來看,除了微信對一些外部連結採取較為嚴格的管理和限制外,微信方面的一些連結在其他平臺的打開瀏覽也受到限制,比如微信公眾號上的連結就無法在雪球平臺上直接進行瀏覽,而是需要複製網址到瀏覽器上進行閱讀;再如,新浪微網志也會遮罩京東的部分商品連結,定向封殺京東返利連結。
 
  從國外情況來看,知名社交網站Facebook除了封殺涉政、被標記為垃圾郵件和網站的産品外,同樣會封殺競爭對手引流的産品,比如其就遮罩了谷歌的G+邀請連結;Instagram與Twitter也因互相封殺而頻頻上演口水仗。
 
  原最高法法官、現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孔祥俊就認為,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中,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者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在未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市場競爭者並無“相容”其他競爭者産品或者服務的義務。的確,如果僅僅因為企業的“不相容”給競爭對手帶來不便,就認為這種行為應當被責難,還是有些過於狹隘了。
 
  焦點四:用“疫情”説事是實事求是還是幌子
 
  目前正值疫期,有觀點認為,“微信的限制措施影響了疫情期間一些中小企業利用其他辦公軟體辦公的效率”;飛書在對媒體採訪時也説,因為微信此番操作,使得自己“無法將企業抗疫資訊傳遞出去”。
 
  “飛書如果要推廣自己,在現在高度發達的商業社會中,有無數種正常的運作方式可以作為選擇,不必非得捆綁了微信、非得讓微信來配合自己的發展,對方如若不配合,就説對方影響抗疫。”3月1日,在一個科技媒體群討論飛書這事時,一位業內知名的自媒體人認為,作為一個享受了國家各種政策紅利才得以迅速發展起來的網際網路大企業來説,利用疫情來“上綱上線”的説辭是否真實靠譜?建議還是要慎重使用,以免影響自己在民眾和政府心中的良好印象,“我們對疫期的正確認知應該是:社會只是暫時由正常狀態轉為應急狀態,但這只意味著國家管制手段的變化導致個體自由和權利受到一些限制,而並不是説市場規則要改變、企業不能自由選擇合作對象,這種自由選擇的權利要被顛覆。”
 
  根據七脈數據發佈的iOS及安卓商務類APP下載排行顯示,截至2020年3月2日,飛書累計下載量僅僅448.12萬,分別排名iOS和安卓系統線上文檔類別的第11位和第15位,且這個數目遠遠低於排名第1的釘釘31.92億和排名第4的企業微信9.29億。
 
  另一位自媒體人則發言認為:退一萬步説,作為商業手段而必須用“疫情”説事,開口之前,飛書也應該先主動曬曬自己在疫期幫助了多少家中小企業復工復産、幫助他們傳遞了多少抗疫資訊,用數據和真實事例來説話,才能更讓人信服,“畢竟,線上辦公軟體本身還沒發展成為剛需軟體,這個市場本身就很小,飛書在其中的份額又這麼小,那即便微信對它限制,又到底能對整個抗疫事業有多少影響呢?總不能聽風就是雨吧!”

來源:中國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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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網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