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規矩好,就怕一刀切。“離婚冷靜期”,也是這樣。
終於有人站出來説話了。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草案。這相當於“離婚冷靜期”進入法律規制的“臨門”之際。有委員對草案中涉及的“離婚冷靜期”制度,提出了不同意見。
李鋮鋒委員認為,這一規定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但在實踐中並非所有的登記離婚都是衝動所致。他建議在草案中增加條款規定,對於存在有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特定情形的離婚登記申請,可不設置“離婚冷靜期”。
衝動是魔鬼。此前全國多地司法部門試行的“離婚冷靜期”,有科學性、必要性,被輿論廣泛叫好。但此中多少也參雜著中國傳統觀念中“勸和不勸離”的所謂價格觀“正確性”。現實中,有話語權重的管理者、協調者,包括一些熱心的“老娘舅”,信奉“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有的把“成功勸不離”當成積德,當成基層工作的“政績”。由此帶來部分“家庭穩定”的同時,也給部分人群帶來更多的麻煩、痛苦、傷害。
“離婚冷靜期”一旦一刀切、無差別地寫進法案,意味著對於一部分真正需要“早離早解脫”的婚姻不幸者來説,是雪上加霜。尤其對長期處於家庭冷熱暴力的受害者來説,30天“冷靜期”,等於在死亡的婚姻中繼續掙扎。這樣的“離婚冷靜期”,不僅失去了科學性,也失去了人性。
“離婚冷靜期”可以減少衝動離婚、輕率離婚。但如果對所有人群無差別,那這個設置本身也就輕率了。離婚要冷靜,不能衝動,不能輕率。結婚何嘗不是一樣?現實中大多走到離婚境地的,都能在結婚的衝動與輕率中找到原因。因此有網友提出與其設置“離婚冷靜期”,不如設置“結婚冷靜期”。雖然這話也有掉進“二選一”思維陷阱之嫌,但“結婚冷靜期”,也是個好主意。司法實踐中,不妨可以兼得。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穩定,社會更和諧。但婚姻作為家庭的“紐帶”,外力可以調解、“調節”,卻不可“捆綁”。很多家庭問題演化成悲劇性的社會問題,恰恰與一些個體覺得離婚難、難於上青天的絕望與無助有關。“離婚冷靜期”這件好事,不能在這方面“幫倒忙”。
法規設置、司法實踐,如何讓衝動、輕率的離婚現象得以遏制,又不讓人們在“死亡”與危險的婚姻中掙扎煎熬,這是一道彈性很大的“活題”。法規是死的,人是活的。幸福的婚姻個個相似,不幸的婚姻各不相同。法律設置時,不能把女人的“眉毛”和男人的“鬍子”一把抓、一刀切,應該層次清晰些、刀法細膩些。如此,才能讓幸福的家庭過得穩穩的,讓不幸的婚姻主體決定未來時心裏妥妥的。這才是恰當的“家庭維穩”,才是法官處理“家務事”的妥當姿勢。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劉雪松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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