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5年之後,浙江省檢察院聯合省委宣傳部、共青團浙江省委等,正式出臺《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對於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書面證明,教育、民政等相關部門也不得將有關法律文書歸入學生檔案、勞動人事檔案。
浙江此舉,有法可依。作為刑訴法修改後增設的制度,浙江于2014年在全國率先啟動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讓法律設置快速落地的同時,為全國提供了可操作的執行樣本。省檢察院統計,2016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通過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讓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考上了大學。
一朝涉案,終身“負罪”。這對因年幼無知、一時衝動犯下犯罪的未成年人來説,無疑雪上加霜。無數案例顯示,法治懲戒過後,由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查詢方便,使得很多洗心革面的未成年人,從此沒有機會抬起頭來。“浪子”想回頭,卻被一身的罪名永遠拍倒在沙灘上。
讓有過犯罪污點的未成年人,能夠在改造之後放下包袱、融入社會,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也是社會責任的擔當所在。浙江依據修改後的刑訴法及時制訂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既是為涉罪未成年人卸下未來人生道路中負荷的包袱,也是為社會減輕因這部分未成年人容易破罐子破摔引發重復犯罪的隱患負擔。這也是法治以善至上、從善而行的要旨所在。
有句名言説,“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從法治邁向善治,中國社會都在探索。而探索中的每一步,總是伴隨著不同的聲音。浙江此舉,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社會日益高度關注的當口,因此引來叫好聲中,也不乏焦慮和爭議。這些聲音歸總一句話——嫉惡如仇。
這是人性中樸素的一面,值得珍視和呵護。但是嫉惡如仇的同時,人們也嚮往從善如流。尤其對於一時衝動失足的未成年人來説,如果可塑性被無視,一時失足不是出自內心悔悟的千古恨,而是背負犯罪的標簽被千人罵、萬人嫌,這樣的“浪子”,“回頭”之難,難於上青天。浙江省檢察院舉例介紹,杭州一少年15年前因輕罪入獄,出獄之後儘管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找工作卻處處被拒。“現實中這樣的情況並不是個例”。
浪子回頭,是坦途還是攀青天,個人的因素很重要,但社會環境的因素同樣重要。法治社會,不能包容犯罪,但應該包容曾經涉罪、而今走上社會的成員。更何況對於未成年人。浙江在全國率先聯合出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不是要封存未成年人曾經有過的犯罪事實,而是讓曾經涉罪的未成年人走上社會之後,不因異樣的目光而自卑,不因生存的設限而無助,不因社會的冷漠而反叛,不因前路的人生而絕望。
但是同時,法治是善治的基礎和提前。如何讓涉罪的未成年人不自卑、不自棄,看得到陽光踏得上坦途,也要讓未成年人在法治面前始終保持敬畏之心、尊法之意,這也是一把雙刃劍。處理不好,也會讓善治的初衷發生變化,反而損害社會。因此對未成年人依法行使保護權利的同時,全社會都要形成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治理格局。做擔當者,不做旁觀者。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劉雪松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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