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巴中“26歲女教師疑被丈夫施暴之後墜亡案”掀起輿論大波。當地警方今晨官方回應:通過現場勘察、調取視頻資料、走訪調查、屍體檢驗等工作,警方認定何某墜樓身亡係自殺,排除刑事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11月4日 紅星新聞)
26歲的年輕生命溘然長逝,結局令人嘆惋,引發公眾熱議和思考。其中,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是否充分、死者丈夫該承擔什麼責任無疑是一大焦點。
該案立案與否的關鍵,在於何某丈夫的行為與其跳樓行為有無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係。誠然,若證實何某墜樓身亡係自殺,警方不立案的做法正當。但值得注意的是,何某之前出現的自殺傾向,是自身心理原因還是受到家暴“高壓”,必須依靠進一步的事實和證據判定。對於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於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不能讓案件最終成為一個“葫蘆案”。
據墜亡當晚電梯內監控顯示,何某曾與丈夫發生激烈打鬥,被丈夫揮舞拳頭暴打,牙齒被打掉。死者家屬也向媒體曝光多段死者生前語音和臨終前錄音,稱其屢遭丈夫家暴。上述材料是否屬實,何某案發前有無遭受施暴?除了網路傳載傷痕照片,係何某于2019年6月23日在家欲跳樓時,丈夫阻攔拉扯所致,何某身上有無其他與案情有關的傷痕?這些疑問都有待警方調查解開。
雖刑法有所規定,虐待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的,屬自訴案件,而警方通報稱,案發前未接到何某本人及其親友、同事的報警和求助,但也要看到,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沒有能力提起自訴,導致刑事訴訟程式難以啟動的客觀一面。而刑法具有謙抑性,不宜過多地將觸角伸向私人領域,但對於具有嚴重法益侵害性的行為,如果不提起公訴,以犯罪論處,反而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權利,尤其是處於弱勢一方的婦女、兒童的權利。這便要求警方在案情發生後積極蒐證,不放過任何一處疑點,對未依法追究的及時補漏。
區別於一般的人身傷害,家庭暴力還涉及精神強制、精神摧殘,不能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判定標準。家庭成員之間人身權利、人格尊嚴,在普通法律之外,還受到婚姻法、反家族暴力法等專門法的特殊保護。若以雙方是夫妻關係為由不作刑事案件處理,做法欠妥當。
近年來,中國家庭暴力呈多發態勢,但現實中家暴犯罪事實難以發現,受“家醜不可外揚”、“疏不間親”等觀念影響,也不敢或不想報案,或報案後被司法人員認定為家庭內部糾紛,不願介入、不予立案的個案屢屢可見。這些都使家庭暴力犯罪難以懲治和預防。
面對家庭暴力,對施暴者從重處罰,雖是後置之舉,但也不失為一個次優選擇,有利於切斷“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市場,讓施暴者“心存畏懼”,減少犯罪發生。對於遭遇家暴的家庭成員,則應鼓勵其停止忍氣吞聲,勇敢防衛,在暴力實施的不同階段,選擇不同的方式維權。比如家庭暴力行為正在進行時,制止暴力進行,最大限度減少損害,抓住周圍所有可能的資源尋求幫助;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進行取證,為維權做好證據準備。這是在弘揚社會正能量,也是為“時代進步”拍手稱快。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孔德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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