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委頒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為的意見》,明確為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為劃出二十條“紅線”。
1
民辦學校名稱不得單獨使用“大學”
《意見》強調,學校名稱應明示非學歷教育性質,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要加“專修”“研修”等限定詞。
此外,未經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在招生宣傳、廣告、結業證書製作等方面,非學歷學校不得使用“畢業”等學歷教育專用表述。
2
收費、退費管理辦法需公示
《意見》規定,學校收費、退費管理辦法應于受教育者入學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入學通知書等向社會公示,並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置長期固定的公示欄進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教育服務費用標準調整時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學校不實宣傳誤導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學退費的,學校應及時退還相關費用;如雙方存在爭議的,學校承擔舉證責任。學校不得使用非正當手段,誘導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貸消費繳納費用。
3
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
關於高校命名,今年8月,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學科或行業字段、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
不得冠以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和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
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
使用相同學科或行業字段時,在省域範圍內應具有區分度;
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一致,學校中文名稱中含有特殊含義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譯。
除此之外,《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高等學校應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來源:新華網 | 撰稿:江山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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