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每一家網際網路“巨頭”都曾收到來自社會或者競爭對手“壟斷控訴”。
有些控訴停留在口水戰層面。
在某些特定時期,部分公司會互相指責對手某些行為涉嫌壟斷,比如“電商平臺利用壟斷地位要求小商家二選一”的話題在近年的“雙十一”期間,幾乎都會佔據一定的媒體資源。
有些控訴則走到了法律層面。
有的網際網路企業向監管部門投訴對手涉嫌壟斷,有的企業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手壟斷,理由是對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此前很多情況下由於證據不足,部分企業的投訴未被監管部門受理,走到訴訟環節的原告企業的法律訴求亦未得到法院支援。
不過,當網際網路逐漸滲透到生活的每一個細節,老百姓享受著科技帶來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的便利,卻又似乎被科技“綁定”時,監管層則不得不考慮,當網際網路平臺的體量足夠龐大,是否真的會有壟斷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能,而一旦濫用市場支配的行為出現,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勢必會遭受損失。
在這種背景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下發了《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其中稱,制定該指南的目的是:預防和制止網際網路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降低行政執法和經營者合規成本,加強和改進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制定反壟斷領域的執法細則,是很多法律人士多年呼籲的事情。
2008年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雖已明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然而當法律在網際網路領域適用時,卻面臨重重爭議。
舉例來説,判定經營者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必須要經過三個環節:確定相關市場;判斷經營者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判斷經營者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網際網路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調查,在第一個環節“確定相關市場”就困難重重。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平臺經濟涉及多方主體、業務類型複雜、競爭動態多變,對相關市場的界定過窄,企業的市場份額可能就會增加,從而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具備市場支配地位的條件,反之,如果對相關市場的界定過寬,可能企業的市場份額就會大大減少。
可以看到的是,反壟斷指南對相關市場的界定,考慮到了抑制平臺壟斷和保護企業創新發展之間的平衡,並充分考慮到了網際網路平臺經濟具備的複雜性和特殊性。
“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不能簡單根據平臺基礎服務界定相關商品市場,還需要考慮可能存在的跨平臺網路效應,決定將平臺界定為一個獨立的市場,或者分別界定多個關聯市場;根據平臺特點,相關地域市場通常界定為中國市場或者特定區域市場,根據個案情況也可以界定為全球市場。”反壟斷指南有這樣的表述。
中國的不少網際網路企業早已走出國門,成為有國際市場競爭力的平臺,也只有當平臺的經濟實力、科技實力、研發能力、創新能力夠強大,企業在國際舞臺上才能獲得更多的話語權。
隨著網際網路平臺經濟體量的增大,平臺也都在通過投資並購,拓寬上下游産業鏈,提升自身競爭力;還有企業深度踐行著“八爪魚”戰略,除了在自身的核心業務領域深度佈局,同時考慮多元化發展,通過對市場的研判,在非核心業務領域布賽道,以對抗未來可能有的外部風險和內部風險。
當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域越來越沒有邊界,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智慧也就備受考驗,管還是不管,怎麼管都是問題。
很久以來,對網際網路企業的監管都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網際網路企業不應被過度監管,否則會影響企業的創新能力,且市場有自我修復能力,不用過於擔心;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網際網路企業不是法外之地,必須嚴格跟普通行業一樣接受法律的約束。
從反壟斷指南的行文可以感受到的資訊是,監管部門不反對網際網路平臺做大做強,也不認為企業成為巨頭就等同於壟斷,但監管部門絕不容忍企業在做大時濫用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做損害其他經營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而且還可以看到,監管部門已對網際網路平臺的經營情況進行深度調研,並在規定中回應了關注度較高的一些問題,“二選一”這樣新聞報道中常見的字眼就出現在了反壟斷指南中。
反壟斷指南中稱,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的因素包括“要求交易相對人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
當監管機關對行業的理解愈加深刻,當監管智慧隨著監管經驗的豐富日漸積累,企業面臨的完備法律框架下的約束勢必越來越多,同樣的,企業在科學法律體系下可以受到的保護也會更多。
反壟斷法的規定相對宏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此次發佈的反壟斷指南中,以列表的形式,羅列了平臺經濟經營者涉嫌壟斷的多種形式。
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為例,指南詳細列出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可能有的六種具體行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情況。
在對這六種具體行為進行界定時,反壟斷指南不僅列出可能構成相關行為的因素,且每一個因素都結合平臺經濟的實際情況。
舉個例子,在分析是否構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反壟斷指南稱可以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利用格式條款、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無法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不同商品進行捆綁銷售,以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等懲罰性措施,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其他商品等。
搜索降權、流量限制這些情況都是部分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被詬病的常見問題,也是網際網路平臺經濟領域相對獨特的情況。
這樣詳細的規定之下,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可以嚴格對照自身行為,首先進行自我整改;行業自律機構可以根據指南對企業進行指導;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對企業進行調查和監督時,更加有章可循,做出的相關決定也更有説服力。
與此同時,反壟斷指南還詳細羅列了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相關行為的可能的正當理由,一旦經營者提供的證據使得這些正當理由被監管部門或司法部門認可,經營者也就有了自我保護和自我救濟的空間和機會。
所以,網際網路平臺在看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這一反壟斷指南時,不必如驚弓之鳥,畢竟這一指南並非針對任何單個企業;只是當法律的牙齒愈加鋒利,平臺也不應有一絲僥倖之心。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張小侃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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