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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檔餐廳巧立名目收高額“開瓶費”?
北京青年報 · 董振傑 白龍 實習生 尹航 | 發佈時間2021-08-25 17:11:07    

   北京國貿附近公司眾多,客流量巨大,周邊有多家中高檔西餐廳。北京青年報記者8月24日進行調查發現,對於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行為,多個店家以酒水服務費、酒具使用費、杯子租賃清洗費等名義,每瓶少則收取100元,多則收取三四百元的“開瓶費”。記者已將採訪中了解到的相關情況,向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反映。

  反映

  自帶酒水被要求收取酒水服務費

  “幾天前,我到國貿一家名為福樓畢斯羅F Bistronome的餐廳吃飯,自己帶了紅酒,店方説是需要收取酒水服務費,每瓶200元。”市民張女士向北青報記者爆料稱,因為對這一做法感到不解,她據理力爭,店家工作人員答覆,如果使用店裏的開瓶器、紅酒杯、醒酒器,就要收取費用,如果都不需要,只用喝水的杯子,他們可以免除費用。還有一個辦法可以免費,就是購買一瓶店家的紅酒,但張女士觀察了一下功能表上的價格,最便宜的紅酒都在200元以上。

  面對張女士執意使用紅酒器具,店家稱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酒具的清洗,因為酒杯價格不菲,需要專門清理,他們也會在帳單裏註明這是“杯具清洗費”。

  之後,張女士使用了紅酒器具,但稱將向12315投訴店家。最終店方免除了這一費用。

  追訪

  多個店家稱店內購買酒水可免收費用

  對於張女士所説的現象,北青報記者以要自帶紅酒就餐的名義撥打國貿附近多家知名度較高的餐廳服務電話,工作人員均稱會收取酒水服務費或酒具使用費、杯子租賃清洗費、侍酒費等費用。而且多家餐廳表示,如果能夠從店內購買酒水,則可以免收自行攜帶紅酒的費用。

  柏悅酒店北京亮China Grill餐廳的工作人員介紹,餐廳對自帶酒水沒有限制,但是需要收取每瓶400元的酒水服務費。“您也可以點我們店內的一瓶酒,這樣可以免費為您開一瓶酒。”

  柏悅酒店另外一家名叫錦庭Dining Room的餐廳工作人員同樣表示,對於自帶酒水的顧客,餐廳需要提供杯子和醒酒器具,所以每瓶需要收取400元的酒水服務費。“其實這個意思就是不希望客人自己帶酒。我們這裡有高性價比的酒,五六百元的酒也有,您要自帶不是特別划算。”

  atta bj(國貿商城店)是一家意式餐廳,工作人員表示,會對自帶酒水的顧客收取每瓶100元的酒具使用費,“如果攜帶5瓶,中間不需要更換酒杯,我們可以總共收取200元。這是我們老闆規定的。”

  工作人員表示,如果顧客點了店內的一瓶酒,則可以免除酒具使用費。“我們這邊最便宜的紅酒為238元,店內中檔的酒每瓶則需要400多元。”

  一家名為The View4109的餐廳的工作人員表示,對於自帶酒水者需要收取每瓶300元的侍酒費,在餐廳內每點一瓶酒水,則可以免收一瓶自帶酒的侍酒費。“我們是以葡萄酒為主的法餐廳,店內的酒性價比很高,可以選擇在餐廳內買酒。您自帶酒水的話,需要使用餐廳內的酒杯、醒酒器,還需要侍酒服務等,所以公司規定需要收取侍酒費。”

  花廚(國貿店)的工作人員表示,對於自帶酒水者會增收整單費用的15%,“如果不用我們的紅酒杯、醒酒器等,我們可以提供水杯,是不收取費用的。另外,顧客也可以從店內購買一瓶酒,那就可以免除加收的15%費用。”

  記憶體

  餐廳收取開瓶費 20年前已有判例

  餐廳的酒水費用過高,是大多數消費者選擇自帶酒水的主要原因。而消費者與商家因“開瓶費”引發訴訟,在20年前就已經有相關案例被媒體報道。

  北青報記者梳理相關案例了解到,消費者與商家起爭端的開瓶費國內第一案發生在廣州。2001年7月15日晚,廣州市民曲先生到某酒樓吃飯,被收取“開瓶費”20元。對於該不該收費,消費者和商家打起了官司。最終,廣州市中院2002年年初審理後認為,酒樓收取的“開瓶費”實際是服務費,違背了《民法通則》有關公平、自願、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維持一審做出的酒樓需要退還開瓶費20元的判決。

  對於顧客到店內消費時自行攜帶酒水,餐廳收取“開瓶費”一事,海淀法院曾經審理過北京市的首起案例。

  2006年9月13日,原告王子英與客戶到某酒樓用餐時自帶了一瓶白酒。餐後,酒樓收取餐費296元,其中含100元“開瓶服務費”。店家的菜譜印有:“客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50%收取服務費”、“本酒樓沒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標準收取服務費”。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酒樓的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權,屬於不當得利,應予返還。法院一審判定商家全額返還消費者“開瓶服務費”100元。

  文/本報記者 董振傑 白龍 實習生 尹航

  統籌/孫慧麗

  律師説法

  “開瓶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開瓶費”合法嗎?如果改變名目收取是否允許?對於消費者來説,外出吃了一頓飯,是否值得為此費時費力打一場官司?如果不打官司,有沒有維權的途徑?

  就上述情形,北京驊之韜律師事務所金劍南律師認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等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目前,如果遇到收取“開瓶費”、“包間費”,消費者該如何維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在與餐飲企業協商不成的時候,可提請消費者協會進行民間調解,如果還不成,可以撥打12315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調解。若還無法達成一致,消費者和商家也可以簽訂仲裁條款,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消費者同樣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金劍南認為,解決“開瓶費”問題的關鍵,在於明確餐飲企業的違法責任。希望能夠進一步明確法律法規,對收取開瓶費的權利、責任、義務、處罰辦法進一步明確。

  增值服務收費應定標準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常亮律師表示,在收費問題上,應有一個合理的價格區間。餐廳提供的餐飲服務中,酒水和飯菜是有明顯區別的,飯菜是經過餐廳一系列加工服務,而酒水並沒有附加價值,在餐廳購買或者在外購買,不應有特別明顯的價格差異。

  常亮認為,商家收取“開瓶費”或其他名目的費用,應該由物價部門來進行指導和制定標準,而不應過高或擅自收費。如果商家收取的開瓶費價格過高,消費者可以到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價格部門也應給予處罰。

來源:北京青年報    | 撰稿:董振傑 白龍 實習生 尹航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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