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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境內首例個人破産案裁定生效
浙江日報 · | 發佈時間2021-07-20 11:12:17    

   深圳市民梁先生19日上午11時許收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書。這是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産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今年3月1日起實施以來,我國境內第一宗裁定生效的個人破産案件。

  今年35歲的梁先生2018年選擇藍芽耳機市場創業。由於沒有穩定的客戶資源,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他的銀行債務越壘越高且無力全部償還。

  根據梁先生申報的情況,截至破産申請提出之日,他的債務總額約75萬元,而其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積金,每月固定工資收入約2萬元,無房産、車輛等大宗財産。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産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産申請,包括申請破産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個人破産申請。

  法院經嚴格審查,依法受理了該申請,並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的規定,在受理申請當日停止計算約75萬元債務的利息。梁先生創業失敗後到一家公司擔任結構工程師,每月收入約2萬元,其表示願意盡力還債,並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計劃。

  根據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梁先生三年內償還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來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於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産生活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産之外,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計劃執行,債權人依法有權向其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

  梁先生告訴記者,申請個人破産前,他最多時一天接七八個催債電話,精神壓力非常大。“現在沒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錢儘快還清。”

  “個人破産制度給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經濟上‘重生’的機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産法庭庭長曹啟選説。

  世界上不少國家和地區包括我國香港、台灣地區有個人破産法律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破産制度。

  “當前,破産已成為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實現市場主體優勝劣汰、有序退出的法治化路徑。長期以來,由於只有企業破産法,我國境內的破産法律被稱為‘半部破産法’。”中國政法大學破産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説,“深圳在個人破産領域的先行先試,填補了我國境內自然人破産法律空白,對今後完善我國破産法律制度有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

來源:浙江日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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