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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新媒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舟山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 辛文 | 發佈時間2019-07-17 14:51:53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新媒體的管理和引導,我辦研究起草了《舟山市新媒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2019年7月2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電子郵箱:zsswwxb@163.com

  傳真:0580-2281082

  請在來文中註明“舟山市新媒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舟山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2019年7月16日

3.jpg

舟山市新媒體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即時通信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和《浙江省網際網路屬地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 註冊在我市開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應用程式、微信公眾號、微網志賬號、短視頻賬號以及其他具有社會動員功能的新媒體賬號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二條 分類管理原則。轄區內新媒體賬號分為三類。

  (一)一類賬號:由新聞單位開設的非時政類(未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的新媒體。

  (二)二類賬號:政府部門、公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開設的新媒體。

  (三)三類賬號: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等開設的新媒體。

  第三條 分級管理原則。

  市級轄區內新媒體賬號由市網信辦管理,其他新媒體由註冊單位所在的縣(區)網信辦管理。

  第四條 登記備案原則。

  (一)一類賬號應向網信辦登記備案,未經許可不得發佈時政類新聞。

  (二)二類賬號應向網信辦登記備案,報備負責人等有關資訊。

  (三)鼓勵三類賬號自主向網信辦登記,影響力較大、具備社會動員功能的三類賬號由網信辦負責登記,賬號運營人應履行配合義務。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五條 根據“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新媒體賬號運營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履行主體責任。

  (一)註冊主體為法人的,必須建立完備的內容編輯、審核和發佈制度,運營人員管理制度及責任追究等制度。

  (二)註冊主體為個人的,註冊人即為責任主體。

  (三)出現違法、違規情況的,依法追究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運營主體承擔跟帖區內容管理責任。

  第四章 處罰與獎勵

  第七條 新媒體賬號實行積分制管理。積分週期為1年,總分12分。在一個積分週期內,對扣滿12分的賬號列為“黑榜”,對未扣滿12分的賬號列為“灰榜”,視情予以警告、約談、罰款等;對連續三個週期扣滿12分的賬號予以罰款或關停。每年向社會公佈扣分和處罰情況,並通報信用機關,按規定納入社會信用系統。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扣3-9分。(一)違反“七條底線”和“九不準”規定的。

  “七條底線”

  1.法律法規底線;

  2.社會主義制度底線;

  3.國家利益底線;

  4.公民合法權益底線;

  5.社會公共秩序底線;

  6.道德風尚底線;

  7.資訊真實性底線。

  “九不準”

  1.反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2.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們合法權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觸犯法律的,由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二)擅自發佈尚未公佈的黨務政務、內部資料、人事任命資訊和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觸犯法律的,由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三)以“標題黨”、低俗導向等方式博眼球、炒作社會負面資訊、開展有償刪帖等。觸犯法律的,由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四)惡意蒐集用戶資訊、危害用戶資訊安全的。有用戶舉報經核實存在違法違規的,由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五)傳播虛假、不實資訊但尚未構成違法犯罪的。

  第九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根據實際情況每次加1-9分。

  (一) 積極主動傳播社會正能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 原創正能量新媒體作品閱讀量超過10W。

  (三) 及時發佈權威資訊,解答網民關切、服務社會大眾,獲得社會一致肯定的。

  (四) 引導網民向上向善,倡導文明上網、文明辦網,積極參與文明創建,社會影響較大、成效顯著的。

  (五)一個週期未扣分,且有上述成績的,列為“紅榜”。

  第十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市網信辦所有,本辦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正式實施。

來源:舟山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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