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借條未約定擔保內容 擔保人依然要擔責
去年7月18日,莫某將4.5萬元借給了吳某,雙方約定一個月內償還。債務到期後,吳某拖欠不還,莫某無奈,將吳某起訴到法院。與吳某一同被告的,還有擔保人來某。
案件開庭審理,吳某未做答辯。來某則辯稱,其只是在吳某第一次借款4萬元時做擔保。當日借款,來某在場,其在《借條》的保證人處簽字,但內容上並沒有要求其承擔任何責任。橫縣法院一審認為,莫某有借條為證,故法院認定該借款數額為4.5萬元。來某作為擔保人,對第一筆借款4萬元簽名擔保,依法應承擔擔保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民間借貸擔保問題,在本案中,來某主張借款時,其在《借條》的保證人處簽字,但內容上並沒有要求其承擔任何責任。但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借條上雖沒有內容約定,但來某依然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5
惡意串通要前妻共同還款 法院罰其一萬元
魯某起訴稱,其在婚姻存續期間,曾向黃某借款55萬元,現有借條、轉賬憑證為證。目前,其已經與妻子李某離婚,他要求法院判令李某與他一同承擔債務糾紛。
該案經南寧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黃某與魯某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魯某向法院起訴的目的,就是企圖以訴訟的方式,確立為夫妻共同債務,從而稀釋夫妻財産,侵害李某權益。據此,法院駁回魯某的訴訟請求,並決定對黃某、魯某各處以1萬元罰款的民事制裁。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逃避債務、侵佔他人財産的案件屢有發生,特別是夫或妻一方在離婚時與他人惡意串通製造虛假債務、稀釋夫妻財産的案件大量出現。
2013年,《民事訴訟法》新設條文,若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法院在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201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門新設條文(第一百一十二條)對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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