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注重審查借條形成的合法性,並排除虛假債務。如發現借條來源可能通過非法手段的,將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對於大額借款,若錢款通過銀行轉賬進行交付的,法院將審查銀行往來憑證;若通過現金方式進行交付,法院還將審查交付的金額、時間、地點、次數、在場人員、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經濟狀況等細節,必要時可審查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係、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員的經濟狀況、借款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關係等情況。
案例2
夫妻離婚家婆追討房款 兒子要還前妻無須還
羅某曾分三次向母親借款14.5萬元,用於購房等。這之後,其母親多次要求羅某償還,但羅某均拖延不還。去年6月,羅某與妻子離婚,二人在離婚判決中,並未就這筆債務進行處理。
羅某母親認為,羅某14.5萬元借款屬於兒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應當由羅某與前妻共同償還。至此,將二人起訴到法院。
武鳴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出具給母親的借條是書證原件,羅某對該債務無異議,並自願償還借款,法院據此予以確認。羅某前妻未在借條上簽名,不能表明其有與羅某共同舉債的合意。從借款用途來看,羅某提供的裝修票據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款項來源於借款。故法院認定,14.5萬元屬於個人債務,其需要返還母親,但前妻無須還款。
■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家庭成員間的借貸糾紛,除涉及母子間的借貸關係外,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羅某前妻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法院指出,羅某與前妻自2009年起,便因感情不和分居,羅某向黃某借款發生在二人分居期間,前妻未在借條上簽名,羅某提供的裝修票據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款項來源於借款,故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案例3
利息是按年還是按月? 借條不明法院判按月
去年8月,梁某因工程建設資金不足,向梁某樂借款40萬元,約定“如果超期按民間借貸2%計算”,于去年9月15日前還清。這之後,梁某逾期未還款,梁某樂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梁某歸還40萬元借款,並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審理,梁某辯稱,雖然借據記載了利息為“民間借貸2%”,但雙方並未明確為年利率或月利率,依據合同法,應視為不支付利息的情況,據此請求法院駁回訴請。
江南區法院經審理指出,在雙方對“民間借貸2%”有不同理解的情況下,應當依據合同法第125條,來考量當事人之間對約定的真實意思。
本案中,梁某樂將資金借給梁某搞工程建設,其目的是通過提供借款來獲取利息,不屬向生活有需要幫助的親朋好友提供無償幫助;梁某自己書寫借據承諾利息以“民間借貸2%”計算,説明該借款需支付利息,並不是無息借款。
法院在綜合考慮梁某借款的用途、民間借貸利率約定的實際情況、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及一般人對“民間借貸2%”的理解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借據記載的“民間借貸2%”為月利率。
■典型意義
本案因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未對借款的利息作出明確約定而起爭議。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應該對借貸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的約定,以避免産生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