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街電回復不按電量計費。 資料圖片
圖二:曾先生的兩筆租借訂單。消費者供圖
“才用半小時就沒電了,但系統還在持續計費,歸還後竟然還被扣了兩個小時的費用。”近日,多位消費者向《中國消費者報》“3·15”消費者之聲全媒體互動平臺反映,共用充電寶“缺斤短兩”,只能充半小時電,卻按租借時長計費。
記者調查發現,網路投訴平臺顯示有6000余條共用充電寶相關投訴,涉及來電、街電、咻電、小電、搜電、怪獸充電、美小電等品牌。
剛使用就沒電
來電稱未檢測到反饋情況
四川樂山消費者廖女士向記者反映:“11月20日,我在成都東站候車廳租借了一個來電共用充電寶,充了10分鐘就沒電了,由於無法聯繫線上客服,便提交了自助反饋,顯示需要等待72個小時。等待期間訂單費用一直在漲,3小時漲到了28元,兩天就漲到了199元。”
廖女士告訴記者,被扣費後,她在來電微信小程式裏找到線上客服入口,但卻是機器人客服,多次“轉人工”也沒有人工客服回復。查看反饋進展,顯示“系統未檢測到反饋情況”。
記者通過來電微信小程式聯繫線上客服,頁面顯示可回復“轉人工”諮詢人工客服。記者多次回復,卻並沒有人工客服回應;點擊“自助反饋”,便又回到聯繫客服頁面。記者撥打來電科技客服電話並按提示音逐級按鍵轉接,但一直是自助語音回復,無法轉接到人工服務。
半小時電量卻扣1小時費用
街電稱不按電量計費
“11月25日,我在深圳機場用支付寶掃碼租借了一個街電的共用充電寶,用了不到半小時就沒電了,當時附近沒櫃機無法及時歸還,但充電寶訂單卻在持續計費。”廣東深圳消費者曾先生對記者説,歸還充電寶後,顯示使用時長為1小時25分鐘,扣費6元。之後,曾先生又租借了一個街電的共用充電寶,歸還後顯示使用時長為1小時9分鐘,扣費8元。
曾先生對此感到疑惑:“我的兩筆訂單都顯示使用時長為1個多小時,為什麼第一筆扣了6元,第二筆卻扣了8元,租借時間短的收費反而更貴?”曾先生當天通過支付寶進行了投訴。
曾先生提供的投訴詳情中商家回復:“共用充電寶租金是按您借出到歸還的時間計費,不是根據電量計費,充電寶沒電建議您儘快歸還。收費規則掃碼時有提示,前2分鐘內免費;超出即按每小時4元計費,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每24小時60元封頂,總封頂99元。”
投訴後,街電向曾先生退款3元。對此,曾先生感到不滿:“共用充電寶沒電是經營者的問題,卻要按規則扣費,明顯對消費者不利。”
僅充10%電量就沒電
咻電稱無法直接檢測電量
11月28日,浙江寧波消費者尤先生向記者反映:“我在諸暨市中心醫院租借了一個咻電的共用充電寶,彈出後顯示滿電,標定容量5000毫安培,但手機僅充了10%的電量,充電寶就沒電了,歸還後咻電扣費3元。”
尤先生的訂單明細顯示,單價3元/60分鐘,每24小時封頂30元,使用時長29分鐘。“每小時3元的前提是充電寶電量充足,可以滿足消費者使用,充電寶沒電是商家自己的問題,不應該由消費者買單。”尤先生對記者説,他聯繫線上客服但需要排隊等很久,之後致電客服併發起多方投訴,咻電才為其申請了退費。
記者諮詢咻電線上客服:“租借充電寶彈出後顯示滿電,為什麼手機只充了10%的電量就沒電了?”客服回復:“從租借到歸還使用不到20分鐘,充電寶的問題可以申請退費。”記者詢問:“充電寶沒電就無法使用,為什麼讓消費者買單?”客服表示,沒有辦法直接檢測到充電寶有沒有電,系統檢測超過5分鐘的訂單需要扣費。
“缺斤短兩”成投訴熱點
記者調查發現,共用充電寶使用過程中沒電卻持續扣費的情況並非少數。記者在小紅書搜索發現有大量帖子反映此類問題,有的反映使用1個多小時沒電了被收取2個小時費用,有的吐槽共用充電寶充電速度慢。
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此類投訴已成為網路投訴熱點。截至發稿時,黑貓投訴平臺上有6000余條共用充電寶相關投訴,其中很多投訴反映使用中沒電了卻持續扣費的問題,投訴對象涉及來電、街電、咻電、小電、搜電、怪獸充電、美小電等眾多品牌。上述投訴只有少部分顯示狀態為“已完成”,絕大部分顯示為“已回復”或“處理中”。
●專家觀點
計費規則涉嫌加重消費者責任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段威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租借共用充電寶屬於合同行為,而合同目的是合同訂立、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履行、違約責任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據,我認為租借共用充電寶的合同目的是通過租借充電寶進行充電,而非簡單地對充電寶進行持有。就此而言,當事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應該以‘充電’為標準,而不是簡單地以‘時間’為標準。”
段威分析指出,根據“租借共用充電寶”實為“充電”的合同目的,如果充電寶沒電了,合同目的自然就無法實現,也就不能收費,但如果是因消費者原因導致延期歸還,則可以收取合理的“充電寶佔用費”。商家規定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不足2小時按2小時計費等條款具有不合理性,涉嫌加重消費者責任。
“共用充電寶沒電了,聯繫商家後消費者需要等待72小時,遲遲無消息但又被扣款,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段威表示,在技術可能的前提下,共用充電寶企業應以“電量”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主要標準,以實際“用電量”作為收費的具體標準。
段威表示:“作為共用經濟的一種形式,共用充電寶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一定便利,但也要防範其負面影響。商家應誠信經營、合理收費,公平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儘量及時更新技術,彌補相關漏洞。消費者要儘量防範風險,注意收集、保存相關證據,理性維權。”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