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共用單車已成為廣大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但是共用單車使用也有一定的年齡限制,未成年人如果騎共用單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如何劃分?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騎共用單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6月22日晚,17歲的小葉在騎共用單車途中不小心與路邊行走的劉某發生碰撞,致劉某趾骨骨折。經過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年10月,司法鑒定所給出鑒定意見,認定劉某受傷後的誤工期為110天,護理期50天,營養期60天。後因雙方就賠償金額調解不成,劉某遂將小葉、小葉的父親葉某、共用單車運營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32755元;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
瑞安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是共用單車的所有人及出租方,根據民法典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産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因此,若其他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存在過錯,則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此外,某科技公司已統一為旗下共用單車投保騎行用戶意外傷害保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小葉作為侵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於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在核定劉某合理損失為32555元的基礎上,判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醫療費2859元,葉某賠償其餘損失29696元。
法官庭後表示,目前,一些共用單車在掃碼用車前有特別提醒騎車注意事項,如共用自行車僅向年滿12周歲以上、具備騎車技能以及身體健康的用戶開放。廣大市民在騎行共用單車前應留意查看騎車注意事項,檢查車輛是否完好以及自身是否滿足騎行條件等,並遵守交通規則,做到規範用車,安全出行。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