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厘清非法營運作為和拼車、順風車的界限?廣州市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部門修訂了《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公安局關於查處道路客運非法營運作為涉及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徵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網際網路等方式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在《徵求意見稿》中,將拼車,順風車定義為“私人小客車合乘”。《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合乘平臺提供合乘服務,要求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累計不超過三次,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在一個合乘平臺發佈;免費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數不受限制。《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合乘平臺應做好合乘出行管理,由合乘出行提供者提前發佈出行計劃及線路,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車輛與線上發佈資訊一致。對於跨城出行線路,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匹配一個合乘出行需求。
對於出行費用的分攤,《徵求意見稿》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分攤的出行成本僅限于車輛燃料(用電)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成本費用按合乘里程分攤計算,單位里程分攤費用不得超過巡遊出租汽車里程續租價的50%,不得設置起步價,不得按合乘時間計費。通行費等費用由合乘各方協商分攤。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訊服務費。
在法律約束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同時,合乘各方應配合執法檢查,並主動提供合乘資訊。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對相關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按非法營運依法查處。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