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共用汽車逐漸進入市民生活領域。近日,有消費者反映,共用汽車平臺摩捷出行規定,消費者現金墊付的停車費,只能返還內部平臺才能使用的“摩豆”。此舉引發了不少消費者質疑和投訴,摩捷出行被指涉嫌強制消費。
墊付現金返還“摩豆”
四川省成都市消費者姚先生通過摩捷出行手機APP下單使用一輛共用汽車,汽車停放在成都市區金科北路附近的地下負二層停車場,從停車場取車出道閘時,姚先生被提示需要支付停車費57元。
姚先生告訴記者,此前他曾多次使用過摩捷出行共用汽車,遇到這種情況,都是先墊付停車費,再通過平臺上傳停車票據申請返回,因此這次也沒有多想,立即掏出手機掃碼支付了停車費。出了閘機後,他及時上傳了繳費票據,可是第二天他卻驚訝地發現,平臺返回的並不是現金,而是57個“摩豆”。
“以前在摩捷出行消費,每次停車費數額都不大,10元錢左右,是否返還摩豆沒有太在意,但一般只要和客服溝通,都可以返還現金。這次停車費數額較大,我就想找客服溝通一下,想返還現金。”姚先生立即撥通了摩捷出行的客服電話,詢問可不可以返還現金,客服表示“不能,這個錢只能在平臺裏使用,抵扣車費”。
“我有私家車,平時使用共用汽車的次數不多,退的錢只能在摩捷出行平臺消費,感覺就是被捆綁消費了。”姚先生非常氣憤,向媒體進行了投訴,但摩捷出行客服回復依然是只能退摩豆,還稱用戶服務協議已經更新,姚先生在使用摩捷出行APP之前已經同意。姚先生對此予以否認,表示自己並不知道新規定。
記者調查發現,姚先生的投訴並非個案,有不少消費者對摩捷出行的這項規定提出質疑。2020年6月15日,成都市民劉女士使用摩捷出行,駛離停車場時才發現需要支付105元停車費。她墊付後,摩捷客服回復只能退還價值105元的“摩豆”。黑貓投訴平臺投訴資訊顯示,今年2月17日,一位消費者使用摩捷出行,墊付停車費238元,後續行程完成後,通過APP費用報銷為“摩豆”,消費者要求返還現金被拒。
霸道的“用戶協議”
據《“摩捷出行”平臺用戶服務協議》介紹,“摩捷出行”網路服務平臺由一汽大眾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創建,並委託“北京巴歌悅行資訊技術有限公司”運營。
日前,記者下載摩捷出行APP,打開後首先看到一則“溫馨提示”,並且默認點擊“同意”後才能進入。提示內容稱,“依據最新的監管要求更新了《摩捷用戶協議》和《摩捷隱私協議》,特此向您説明。若你點擊同意,我們將視同您閱讀並同意我們新的用戶協議和隱私協議內容”。該協議發佈生效時間為“2021年3月15日”。
記者看到,用戶協議中對“停車費用補償”有專門規定:“停車費用指用戶在‘摩捷出行’可還車區域內的收費停車場取車時産生的停車費用。如車輛在用戶開始使用分時租賃服務前已經停放在收費停車場,且停車場能就由此産生的停車費用提供有效的收費憑證,此種情況下,用戶需先行繳納停車費,並在結束分時租賃服務後上傳相應的停車費用發票或其他能夠證明用戶實際繳費的憑證,‘摩捷出行’將以摩豆的形式補償用戶。用戶在使用分時租賃服務期間産生的停車費用不予補償。”
記者調查了幾家共用汽車平臺,發現關於停車費的規定與摩捷出行完全不同,都是直接返還現金。如其中一家規定“若您下單時提示取車時會繳納停車費,則訂單結費後系統會自動返還至賬戶餘額中”“若沒有提示,您可以先繳費用車,後續在‘我的客服’頁面點擊‘自助服務’-‘問題上報’-‘多收停車費’申請費用返還”。
企業稱“用戶清楚規則”
針對姚先生的投訴,摩捷出行回應稱:“該費用無法以現金的形式進行返還,經核實該用戶于2020年6月30日18點37分16秒開始上傳報銷停車費,目前已累計報銷13筆。用戶也清楚這邊的報銷流程和規則,如不認可該規則,可選擇網點取車或者其他出行方式。”同時,摩捷出行還提供了姚先生2020年6月30日以來的13筆消費記錄。
隨後,摩捷出行品牌部工作人員汪女士向記者表示“已與用戶達成和解”,但沒有告知具體和解內容。對記者提出的“公司是否會對規定進行修改”等問題,汪女士未作回答。
截至記者發稿時,姚先生表示,他的問題依然未得到處理,摩捷出行的霸王條款也沒有修改。
●專家觀點
涉嫌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起草專家岳林川認為,首先,摩捷出行的這項規定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涉嫌強制消費。共用汽車都有停放問題,消費者未使用期間的停放費用應該屬於運營商成本,應該由經營者支付,如果要求消費者墊付這筆費用,要有特別約定。經營者規定用現金的方式返還停車費,沒有問題,但把現金變為只有公司內部才能使用的“摩豆”,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其次,涉嫌使用捆綁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摩捷出行把現金支付方式改為公司內部結算方式 “摩豆”,實質上是要求消費者必須在平臺內部迴圈消費,這種方式對其他運營商造成了不正當競爭。
第三,涉嫌格式條款違法。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格式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於摩捷出行的這項規定本身就是違法的,不管以何種方式向消費者進行提示,不管消費者是否看見,都是無效的。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