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際網路上諮詢過某品牌汽車的價格、款式後,消費者就會陸續接到其他品牌經銷商的電話;在某款APP上使用自己的社交賬號登錄後,原社交賬號中好友就會被顯示相關內容……如今,消費者經常發現個人資訊被不同企業或者軟體之間共用,深感苦惱。8月26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發佈了服務保障新質生産力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了共用個人資訊侵權案件。
共用個人資訊侵權案頻發
消費者呂先生是某汽車報價軟體的註冊用戶,其在使用該軟體過程中,軟體跳出賓士E級報價彈窗,其中用灰色小字體標識“經銷商將致電您提供報價,請注意接聽”。呂先生點擊了醒目的“立即查看”按鈕,點擊接受後發現這一軟體的運營者——某資訊技術公司將他的手機號碼等個人資訊向賓士經銷商進行了共用和傳輸。此外,呂先生還收到了別克和廣汽本田4S店的行銷電話。
呂先生認為其未向該軟體之外的第三人汽車經銷商授權允許其訪問手機號碼等個人資訊,也從未瀏覽和訪問別克、本田品牌汽車,説明這家資訊技術公司未經其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共用、傳輸和買賣原告的個人資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1元。
近年來,類似的案例並不少見。消費者黃先生在通過某社交軟體賬號登錄某讀書軟體時發現,在他沒有進行任何添加關注操作的情況下,在讀書軟體中“我關注的”和“關注我的”頁面下出現了大量黃先生的社交軟體好友。此外,無論是否在讀書軟體中添加關注關係,黃先生與共同使用讀書軟體的社交軟體好友也能夠相互查看對方的書架、正在閱讀的讀物、讀書想法等。黃先生認為,讀書軟體及社交軟體運營者的上述行為侵犯了他的隱私權和個人資訊權益,將讀書軟體及社交軟體的開發、運營方——深圳某電腦公司訴至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深圳某電腦公司表示,讀書軟體沒有為用戶自動添加好友,獲得用戶的社交軟體好友關係數據、向用戶共同使用讀書軟體的社交軟體好友展示讀書資訊,均在用戶協議中有約定,經過了用戶的授權同意。
概括性協議不能代替明確、單獨同意
針對汽車報價軟體向其他企業共用用戶個人資訊的案例,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趙瑞罡介紹説,被告收集原告個人資訊並將其提供給賓士汽車經銷商的行為已獲得原告單獨同意,未侵害原告的個人資訊權益,但被告又將呂先生的個人資訊提供給別克、本田汽車經銷商的行為,未盡到知情同意義務,侵害了呂先生的個人資訊權益,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元。
針對不同軟體之間用戶資訊共用的案例,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庭長孫銘溪表示,雖然社交軟體與讀書軟體均由深圳某電腦公司運營,但同一資訊處理者在關聯産品中共用個人資訊,需要個人資訊主體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同意該處理方式。同時,讀書資訊中可能包括用戶不願意向他人公開的資訊,且深圳某電腦公司處理的方式對用戶人格權益有較大影響,因此,僅以用戶概括性地同意用戶協議,不能認定深圳某電腦公司充分履行了告知和獲得用戶同意的義務。法院判決其停止侵權、刪除個人資訊、賠禮道歉和賠償維權費用。
《網路安全法》和《個人資訊保護法》均明確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知情及同意不僅包括資訊主體對收集資訊種類的知情,還包括對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的知情及同意,且應充分、自願、明確。《個人資訊保護法》還規定,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資訊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