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連鎖早教機構金寶貝在江蘇省南京市的3家門店同時關閉。值得注意的是,這3家門店閉店之前,不少家長剛購買了課程。
根據公開資訊梳理,去年以來,金寶貝早教機構在全國的多家門店關閉,同樣存在門店關閉前仍在鼓動家長預付費購買課程或續費的現象。《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不只是金寶貝早教機構,還有其他教培機構的門店也存在類似現象。
對此,受訪專家認為,實踐中發生的家長預付費購買課程後因門店關閉而難以退還的事件時有發生。教培機構在自身面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其他風險,大概率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培訓合同且在沒有主動告知消費者自身風險的情況下,如果以“價格大額減免”“贈送大量課程”等超出正常經營範疇的方式鼓動消費者交費預購課程及其他服務,且在關店後拒不退費或一走了之,可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消費者財物的目的,涉嫌詐騙犯罪。
關店前催家長報課
交錢容易退錢卻難
家住北京市昌平區的王雲(化名)女士沒有想到,自己給寶寶報名的知名早教機構金寶貝會突然關閉門店,而剩下價值10523元的課時,既不能接著上,也難以退費。
為了讓寶寶接受優質的早期教育,王雲經過挑選,在家附近的金寶貝回龍觀門店購買了1萬多元的會員課程。今年1月,一同上課的一位家長告訴她,金寶貝回龍觀門店關閉了。她趕緊趕到門店,發現門店確實鎖門了。
根據門店所在商場貼出的告示,王雲才知道,門店欠交租金。讓她慶倖的是,門店還有工作人員在商場地下室接待家長。她希望門店能全額退款,但對方稱不能保證退款,更不能保證什麼時間能退款,還建議轉店,即去其他門店上課。
考慮到全額退款沒有保障,王雲接受了轉店方案。經過一番操作,她的課時在3月底終於轉到新的門店,但門店的要求讓她難以接受——要求孩子在今年4月底之前把課時上完。這對王雲來説並不現實,因為她不可能每個週末都帶著孩子坐車到20多公里外的早教機構上課。
她再次要求全額退款,但已經聯繫不上回龍觀門店的工作人員。
在金寶貝剛購買課程就遭遇門店關閉的家長不在少數。和王雲在同一門店買課的一位家長,在2023年12月31日交了12120元購買回龍觀門店的課程,一節課沒上,今年1月就遇到門店關閉。該家長認為,這“嚴重欺騙消費者”。
這樣的事情屢屢出現在金寶貝各地門店。
據報道,江蘇省南京市3家金寶貝門店同時關閉,在關店前不久,一些門店仍在推銷課程、鼓勵續課。幼兒家長蘇女士反映稱,她今年3月9日購買課程成為金寶貝的會員,3月19日門店關閉。
廣東省深圳市一位家長在當地某金寶貝門店閉店後,接受媒體採訪時説:“前一天還在賣課促銷,第二天晚上就被通知要閉店。2023年底剛交了近4萬元學費,只上了幾節課。”
同時,有類似情形的早教機構也不只是金寶貝的個別門店。
2023年8月,北京市民孫曉陽(化名)的女兒所上的某連鎖芭蕾舞機構門店工作人員在家長社交群發資訊稱,由於公司拖欠老師及員工工資,校區無法運轉,將閉店關門。此時,她女兒剛上了10節芭蕾舞課程。就在閉店前不久,在這家機構北京某門店工作人員的推銷下,孫曉陽花1萬多元購買了芭蕾舞大額課程包。
這家機構隨後發表聲明承認,關於閉店原因,是受疫情影響,運營成本及管理成本相對高築,引發現金流持續虧損,“運營異常艱難”。
記者根據公開資訊梳理,近年來,有不少教培機構存在門店在關閉前鼓動家長預付費買課或續課現象,消費者交錢容易退錢卻難。
對於購買課程就遭遇門店關閉的現象,有家長認為,成規模的教培機構的門店,即使因為運營出現問題而關門停業,也不可能是倉促作出的決定,他們關閉門店前鼓動家長報課、續課,無異於把家長當成“韭菜”進行收割。
隱瞞事實鼓動交費
可推定為騙取錢財
對於教培機構門店關閉前以大幅度優惠等方式鼓動消費者通過預付費方式交費或續費,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在一定條件下涉嫌犯罪。
在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週詳看來,預付費是教育培訓行業採用的一種常見的經營行為,這種現象的風險就在於消費者並不能了解培訓機構本身的經營和資金狀況,所以存在不能退費的風險,使消費者預先支付部分的財産處於不穩定狀態。教培機構單純地通過各種促銷鼓動消費者交費,並不能確定存在主觀惡意,但如果機構在經營不善的情形下如此操作,就可能存在欺詐的嫌疑,特別是在明知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仍然鼓動續費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劍波告訴記者,教培機構的前述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成立,一方面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求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王劍波分析認為,在教培機構自身面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其他風險時,大概率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培訓合同,在沒有主動告知消費者自身風險的情況下,如果教培機構以“價格大額減免”“贈送大量課程”等超出正常經營範疇的方式,鼓動消費者交費預購課程及其他服務,且在門店關閉後拒不退費或一走了之,可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消費者財物的目的。
“有的教培機構可能會説,消費者並沒有主動詢問門店的經營情況,自己並沒有‘欺騙’消費者。實際上,欺騙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既可以是通過明示的舉動欺騙,也可以是通過默示的舉動欺騙。教培機構只要不作為、不主動告知消費者自身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等,單純地維持消費者已有的認識錯誤便屬於欺騙,可認定其行為符合詐騙罪以騙取錢財的客觀特徵。”王劍波説。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張志鋼認為,客戶預先充值或先行交費購買教培服務,實質上是與教培經營者簽訂了服務合同,這種以大幅度優惠方式快速獲得交費或續費的行為,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罪名,二者是法條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如果不成立合同詐騙罪,也可以考慮適用詐騙罪。司法實踐中,按照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2萬元以上的,即達到入罪門檻。
張志鋼説,在此類糾紛中,合同詐騙罪與經濟糾紛交織在一起,也不宜將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所有經濟糾紛作為犯罪來處理,因為確有因經營不善而被迫閉店的情形,如果門店經營者承認債務且許諾延期支付,應按民事經濟糾紛處理。
首都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育政策法律與研究院副院長蔡海龍認為,如果由於培訓機構管理混亂,存在公司人員非法宣傳、收取大額學費後隨即進行轉移,或以其他方式侵佔、挪用預付學費款項的情形,則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或挪用資金罪。
“對於以合同詐騙、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形式非法佔有、使用家長所交納預付學費的,應當責令其退還相關費用。”蔡海龍説。
完善收費監管制度
資金進入監管賬戶
在受訪專家看來,問題的核心是預付費,解決問題的主要出路則在於完善預收費監管制度,以保護預付費的消費者。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解釋,所謂預付式消費,通常指消費者預先向經營者支付一定資金,然後按次或按期獲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方式。對於經營者來講,通過預付費融通了資金、鎖定了客源;對於消費者來説,則獲得一定實惠,降低了消費成本。
實踐中,校外培訓機構普遍採用先付費後服務的消費模式,“雙減”以前,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倒閉導致消費者報課費用無法退回,更有甚者“卷錢跑路”。“雙減”以來,為有效防範“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教育部出臺了《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一些地方也出臺相關規定。
將於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也對預付費消費模式的合同訂立、違約處理等作出相應規定。
蔡海龍認為,相比于政策法規,當前比較薄弱的環節是行政執法。一些地方未能將培訓機構全面納入監管平臺,一些地方對培訓機構的不合理收費沒有進行有效監管,還有一些地方對培訓機構的資金監管沒有落到實處,特別是對培訓機構提取資金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從司法的角度上來説,還存在對相關涉事教培機構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訴訟成本高和執行難等問題,不足以産生震懾作用。
陳音江介紹,其實目前各地已經出臺相關規定,比如像教育培訓類的收費,一次性收費不能超過3個月,課時不能超過60個等,但規定落實得並不好。“要把這種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需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及時發現經營者存在的經營風險,馬上督促整改;要建立一種預付費安全保障機制,將資金放在銀行託管賬號上,不能讓經營風險都由消費者承擔。”
週詳認為,普通的消費者並不能夠直接判斷商業經營風險,因此需要通過預防來解決。一方面,家長要理性消費,在經濟能力承受範圍內支付相應的費用,儘量減少預付費對家庭經濟産生的壓力;另一方面,市場監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需要通過分析相關投訴或其他資訊反映出來的機構經營狀況,及時發佈預警資訊。
蔡海龍呼籲,接下來要加強和改進對培訓機構收費和退費的監督。一方面要實現監管平臺對培訓機構的全面覆蓋,另一方面要增加培訓機構收費管理的頻次密度,確保收費全部進入監管賬戶。為強化對資金的監管,可以適度提高監管資金比例,嚴格資金提取的規範程式,依法追究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等。
在蔡海龍看來,還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公示對培訓機構的行政處罰資訊,對培訓機構“跑路”查無下落的,及時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相關責任人納入“信用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將培訓機構的違法行為置於整個社會的有效監督中。此外,還應強化對涉事教培機構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對以合同詐騙、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等手段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陳音江建議,要紮緊預付費消費模式“法治籬笆”,特別是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建立資金的安全保障機制。我國亟待在廣泛調研預付式消費實踐和汲取有關部門或地方立法的基礎上,針對多用途商業預付卡進行國家層面專項立法,或通過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明確預付式消費的含義、發卡單位資格、發卡方式、發卡數量和金額、資金監管等內容,為預付式消費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還要依法確定由誰來管,明確商務、市場監管等各部門的權責範圍,壓實預付式消費的監管責任。同時要結合預付式消費的特點,建立全面系統的預付式消費監管體系,多部門協調配合,使預付式消費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都得到有效監管。”陳音江説。
陳音江認為,要建立健全預付式消費資金安全保障機制,通過銀行資金存管、商業保險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方式確保消費者預交資金安全。此外,在明確消費憑證發行主體的合法地位之後,應當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對採取預付費交易的經營者進行合理科學的限制,從而將不法商家排除在外,保障預付費交易的健康有序,比如,應規定發行主體必須備案,否則無法取得預付式消費卡發行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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