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電影的基礎上,添加配音、手語翻譯及聲源字幕等內容,製作視聽障礙者可以無障礙感知的電影,是否侵權?該行為構成合理使用著作權的要件是什麼?4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佈了2022年度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披露了這一全國首例“無障礙電影”引發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的案件。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經授權,取得了涉案電影《我不是潘金蓮》的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上海俏佳人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俏佳人公司)運營的“無障礙影視”App,未經許可向受眾提供了涉案電影的“無障礙”版。愛奇藝公司認為,通過手機獲取驗證碼的方式,不特定公眾均可通過該App獲取內置影視資源,俏佳人公司侵犯其資訊網路傳播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App在登錄過程中未見任何有效驗證機制,以保障無障礙影片的受眾群體為閱讀障礙者。俏佳人公司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俏佳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訴訟過程中,涉案App進行了版本更新,更新版本中註冊人的身份審查核驗機制發生變化,但能夠感知影片無障礙版的群體仍並不限于閱讀障礙者。因此,俏佳人公司的行為仍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要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現行著作權法中,增加了“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構成合理使用的條款。本案結合爭議事實認定,“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有必要包含對該種“無障礙方式”的特殊限定,即應當僅限于滿足閱讀障礙者的合理需要、供閱讀障礙者專用等解釋,從而對提供無障礙版影片的行為作出判定。該案對正確適用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提供了有益借鑒。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