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發起一場“連續打卡享優惠”的促銷活動,在規定時限內,如果消費者中途忘記打卡,優惠自然“泡湯”,但若是因商家軟體故障無法完成打卡,消費者還能享受優惠嗎?最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打卡享優惠引發的消費糾紛。
【案情回顧】
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平臺發佈“連續180天閱讀打卡0元購手機”活動,承諾只要在活動指定的甲公司經營的“某電紙書旗艦店”下單購買護眼墨水屏閱讀手機,並在乙公司管理的軟體上連續閱讀打卡滿180天,即可享受退款,實現0元購買手機。
蔡暢(化名)按乙公司的活動要求,花費1498元購買手機後,于2020年8月25日開始,在軟體上連續閱讀打卡63天。然而在第64天即10月27日,蔡暢發現軟體出現故障,閱讀打卡失敗,無法達到活動規定的天數,也就享受不了“0元購手機”。蔡暢遂向法院起訴,認為甲乙丙公司存在價格欺詐,應退還手機款並給予三倍賠償。
【庭審過程】
一審法院認為蔡暢舉證不充分,未支援其主張。蔡暢上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合同第9條關於“如用戶對於閱讀打卡數據有爭議,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一律以參與活動賬號綁定的閱讀打卡活動後臺數據為準”的約定,屬於格式條款,該條款內容顯然不合理地限制活動參與者就爭議進行舉證並尋求公平的糾紛處理方式的權利。根據民法典規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此外,乙公司是本次線上打卡活動的組織者、打卡程式的提供者、後臺數據的控制者,理當保證打卡程式順利運轉且數據記錄真實有效。現打卡者手機頁面顯示狀態與其提交的後臺數據發生衝突。乙公司雖就此作出解釋,但該解釋描述的所謂“暫存跳轉”情況出現概率極小,不具備合理性及可驗證性。蔡暢在二審中補充提交的2020年10月27日至28日的打卡錄屏視頻,可以證明其在2020年10月27日已經進行相應閱讀並進行打卡,但因乙公司軟體系統問題無法順利完成,進而使得“打卡0元購活動”約定的付款條件無法達成。
【審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蔡暢無需退還手機,乙公司應依約向其支付該1498元款項。因為沒有證據表明前述打卡系統問題係乙公司操縱完成,因此法院對蔡暢關於甲乙丙公司存在價格欺詐應予三倍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援。
【法官釋法】
此類案件的審理重點在“格式條款”是否公平有效。在實踐中,存在著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的情況,例如在簽收貨物後不得提出品質異議條款、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條款、排除消費者主要訴訟權利條款等。對此,民法典第497條和相關司法解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判定其無效。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面對諸如“換購”“滿減”“秒殺”“0元購”“預售”等令人眼花繚亂的網路促銷活動時,亦應擦亮雙眼,理性“種草”。如遇糾紛,應注重證據收集並通過多渠道積極維權。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