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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法院判例,都涉及社交平臺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原告一起勝訴一起敗訴。法院指出,應當廓清網路言論自由與侵害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的邊界。
資訊時代,網路社交平臺成為公眾發聲、表達觀點、輿論監督的重要載體。一方面,社會大眾有在法律框架內,對公共話題發表意見和看法的自由。另一方面,個人如果不履行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發表不當言論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的,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日前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了兩起判例,對廓清社交平臺言論自由與侵害他人隱私權及名譽權的邊界,具有積極指引意義。
閨蜜為好友發聲被判侵權
重慶市民趙某與孫某係閨蜜,在孫某與錢某談戀愛期間,三人有較多的往來。後來孫、錢感情破裂分手,當天,孫某向趙某發送資訊,訴説了很多與錢某戀愛及分手的細節後自殺身亡。趙某認為,對於閨蜜的輕生,錢某難辭其咎。
隨後,趙某在其個人社交平臺賬號上發佈10余條與孫某、錢某相關的資訊。其中一條資訊內容為“孫某是被PUA的!”並@某明星。經某明星轉發後,該事件成為熱點話題。趙某發佈的其他資訊內容包括“我不覺得錢某有什麼好洗(白)的”“必須要PUA渣男錢某付出代價”“希望你死一萬次”等文字描述,並附有孫某生前與錢某或親友的聊天記錄,趙某與孫某其他朋友的聊天記錄等截圖。
錢某以趙某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趙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支付維權合理開支等。
法院審理髮現,該事件發酵後,趙某的前述個人社交平臺賬號評論區有大量諸如“他值得死一萬次”“讓他社會性死亡都算輕了”等內容。同時,錢某的前述個人社交平臺賬號及其工作店舖賬號、大眾點評網賬號評論區內均出現大量針對錢某及其家人謾罵的內容。該10余條資訊點讚量、閱讀量、評論量高達上千條。相關話題有近2.9萬人討論,1.3億人閱讀。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無權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發佈涉及他人戀愛相處細節、傾訴情感體驗片段的私人資訊。且趙某作為非情感親歷方,在無充分證據情況下,對錢某使用“渣男”“洗白”“PUA”等侮辱性用語,過度傳遞孫某死亡與錢某密切關聯的資訊,其言論欠缺客觀中立,超出審慎、善良合理範圍,明顯不當,損害錢某名譽。因案涉資訊已刪除不可見,法院遂判決趙某賠禮道歉、支付錢某維權合理開支。趙某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某以自身觀點評述他人情感關係,對錢某使用侮辱性用語,影射錢某與孫某死亡有關聯,其言論具有引導性、欠缺客觀中立性,已逾越網路言論自由邊界,侵害錢某名譽權,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司法應最大程度保障學術自由
無獨有偶,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前不久也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結果原告敗訴。
法院審理查明,趙某于2022年5月16日,在網路平臺發表名為《警惕職業打假人變“惡龍”》的文章,從“重慶忠縣王女士銷售150碗熟扣肉”被職業打假人起訴到法院被判罰10倍賠償這一新聞事件説起,指出“職業打假”現象已超出法律上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初衷,提出立法上應反思和調整,司法上應進行個案矯正和補償的展望。
該文章舉例多次提到職業打假人鄧某。鄧某認為趙某的文章使用“惡龍”“牟利”等詞語對其污名化,使用“職業打假人”稱謂對其標簽化,嚴重侵犯了他的名譽權。鄧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某刪除文章、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認為,社會大眾對他人行使輿論監督權利而發表的言論,應當具有較高的容忍度。“惡龍”“牟利”等詞語,屬於常用的監督或質疑用語,不具有明顯侮辱性。社會大眾對職業打假人褒貶不一,無論從詞語本身性質,還是從文章作為研究對象使用看,都不屬於侮辱性詞語,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在判詞中特別強調,“學術研究應提倡開放性和包容性,只要研究過程和結論不構成對他人權利的實質性侵犯,司法應當最大程度保障學術的自由”。
切莫混淆名譽權和名譽感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名譽權依法受到保護,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網路社會的興起,讓很多人在網上肆無忌憚地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以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有一部分人在爭吵、糾紛中自認為名譽權受到侵害,事實上這是對名譽權‘會錯了意’,混淆了名譽權和名譽感。”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告訴《工人日報》記者,根據民法典,名譽權是指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而名譽感是指人們對自身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實際上是個人對自我價值的主觀感受。名譽感並不屬於法律評價範圍。
李建認為,在錢某與趙某名譽權糾紛一案中,趙某在個人社交平台中,發佈10余條資訊對錢某進行攻擊,讓社會對錢某的名譽進行了貶低,侵犯了其名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趙某撰寫職業打假人大數據報告,沒有惡意貶低鄧某名譽,只是讓鄧某覺得自己的名譽感受到侵害,故其提出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為此,李建提醒,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在網路上發表文章、對他人進行評價,均須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序良俗,否則就會侵犯他人名譽。同時,網路上對客觀事實的客觀描述、評價,或者善意的批評,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應正確看待,避免徒增訟累。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