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也要盯微信算不算加班?據4月11日《法治日報》報道,近日,一則判決引發廣泛關注——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産品運營,被公司辭退後,李女士提出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她任職期間下班後、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共計500余小時的加班費。對此,公司稱值班內容就是負責休息日在微信群中對客戶偶爾提出的問題進行回復,並非加班。北京三中院對此案二審後,綜合考慮李女士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改判該科技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費共計3萬元。
這一判決結果在網上傳開後,迅速引得“上班族”歡呼雀躍,頗有終於釋放了心中委屈的大快人心之感,甚至出現了一種過於樂觀的解讀,即“法院判決‘下班也得盯微信’算加班”。這顯然忽視了本案的特殊性及錯綜複雜的訴辯交鋒。法院的個案判決,能否被當作可以引以為據、推而廣之的典型案件甚至判例,仍存在不少不確定性。
需要厘清的是,在這場訴訟中,原告方李女士在一審中其實敗訴了,二審之所以能改判,是抓住了被告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一個較大“程式瑕疵”。公司此前曾主張李女士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所以談不上加班。北京三中院對此案二審後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本案中,公司並未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正是這一違法情形的存在,左右了案件的判決結果。
也就是説,法院在本案中的判決更多的是基於具體案情而論的“技術”判斷,而非通用性、普適化的價值判斷。當然,這並不妨礙人們在公共層面對此案展開討論。
這起案件,其實牽出了當下職場的兩大問題,一是“不定時工作制”的濫用化,二是工作與生活邊界的模糊化。按照法律規定,“不定時工作制”的實行有著明確的前提條件,只有諸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等一些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工時的特殊崗位,才可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然而,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為規避支付加班費,便會用“不定時工作制”替代“標準工時制”,而通常這類安排需要通過審批。這種披著合法化外衣的操作,值得警惕。
在數字辦公、線上溝通日益普及的今天,嚴格意義上的“下班”,或許已無從談起。“下班也得盯微信,算不算加班?”這取決於下班後的工作是否實質性地佔用了員工的個人休息時間。因此,爭取在事後獲得司法救濟之外,事中的權利保護也不可或缺。眼下,在一些企業中,“隱形加班”已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情,個案判決能否轉化為一般性約束,推動更多現實情況的改變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是討論這起案件的更深層意義。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