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建外大街,一外賣平臺送餐員準備送外賣。
目前,一些外賣平臺上的商家未公示相關許可證內容。手機截圖
昨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産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取得許可證
據介紹,網路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監管難題,網路食品監管面臨著經營主體多、地域範圍廣、技術水準高、法律複雜、監管能力不足、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程式不明確等問題。
媒體曾報道一些外賣食品商家並無食品經營許可證,一些在第三方平臺上從事私廚外賣的個體也幾乎沒有取得相關許可證。
對此,《辦法》規定,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産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的除外。
同時《辦法》還要求,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
新京報記者發現,目前,一些外賣平臺上的商家僅顯示地址、聯繫方式、網友評論、評分、推薦菜等基本資訊,無相關許可證公示內容。
網售嬰幼兒乳粉還應公示産品註冊證書
嬰幼兒乳粉的安全問題一直是公眾關注的重點。《辦法》要求,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産經營者,除公示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等相關資訊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産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結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辦法》還明確,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資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等。
在保健食品的規範上,《辦法》也明令禁止“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資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資訊與註冊或者備案資訊不一致”。此外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焦點1
網路食品安全如何實現抽檢?
監管部門變“神秘買家”抽檢網路食品
網路食品安全如何實現抽檢,保障監管力度?食藥監總局表示,將採取“神秘買家”的監管措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介紹,設計對網路食品通過抽樣人員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以顧客的身份實際上就是在還原模擬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可以更加真實地還原消費者所購買食品安全的狀況,從而更好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陳谞説,《辦法》中的抽檢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後,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之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對買家和相關人員神秘的購買起到了保證真實性、公正性的作用。
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買家的公正性,我們也規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路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並採取拍照、錄影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他表示,《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都可以通過網路食品進行抽檢。對於抽檢結果,《辦法》規定,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首先需承擔責任,檢驗結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時,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採取停止生産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辦法》同時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抽檢上的義務和責任:一是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二是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聯繫方式不詳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三是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無法聯繫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焦點2
有問題可找第三方平臺主張權利嗎?
消費者權益受損第三方平臺連帶擔責
《辦法》規定了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生産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
其中提到,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産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資訊,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産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辦法》要求,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資訊進行檢查。
《辦法》對第三方平臺加強了監管,有了問題是不是可以找第三方平臺主張權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表示,如果由於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導致對消費者權益受到了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的生産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第三方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
據了解,《辦法》明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産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張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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