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淄博周村警方根據有關線索,收繳了一批聯網式微型針孔攝像裝置,這些針孔攝像頭被偽裝成電源插臺、手機充電器、電子錶等日常生活用品樣式,安裝在辦公場所、員工更衣室、樓道等位置,用於非法監控他人。


該攝像裝置均有配套的手機APP或PC客戶端,使用人可通過網際網路遠端控制攝像頭,可實時查看拍攝內容、非法窺探他人隱私,造成公民個人隱私大量洩露。截止目前,周村警方已依法收繳針孔攝像頭16個,訓誡非法使用人9名。

據周村警方辦案人員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涉嫌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此,周村警方提醒廣大市民,在入住酒店、民宿等會暴露個人隱私的場所,請廣大市民加強自身防範,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學會檢查發現這種用於偷窺的設施設備。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請勿私自購買使用違禁裝置,切勿以身試法。周村警方將嚴厲打擊侵犯公民隱私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公民個人隱私安全。

科普:根據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頒布的《禁止非法生産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認定工作,具體認定標準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竊聽專用器材,是指以偽裝或者隱蔽方式使用,經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技術檢測後作出認定性結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無線發射、接收語音信號功能的發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語音信號拾取或者錄製設備;

(三)能夠獲取無線通信資訊的電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應等方式獲取通訊線路資訊的器材;

(五)利用固體傳聲、光纖、微波、鐳射、紅外線等技術獲取語音資訊的器材;

(六)可遙控語音接收器件或者電子設備中的語音接收功能,獲取相關語音資訊,且無明顯提示的器材(含軟體);

(七)其他具有竊聽功能的器材。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竊照專用器材,是指以偽裝或者隱蔽方式使用,經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技術檢測後作出認定性結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無線發射功能的照相、攝像器材;

(二)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以及使用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的照相、攝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螢幕的微小相機和錄影機;

(四)利用搭接、感應等方式獲取圖像資訊的器材;

(五)可遙控照相、攝像器件或者電子設備中的照相、攝像功能,獲取相關圖像資訊,且無明顯提示的器材(含軟體);

(六)其他具有竊照功能的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