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因具有高度專業性常被人們譽為“證據之王”,對維護司法公正、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9月27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權利與義務、司法鑒定程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46條。

嚴格準入與嚴格監管“雙嚴”並行

為確保司法鑒定品質,提升司法鑒定公信力,條例採取多種手段,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監管力度:規範登記、嚴格準入;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司法鑒定與辦案工作銜接,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實現司法鑒定資訊共用和數據互聯互通;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加強誠信管理,規定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司法鑒定管理資訊納入我市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提供查詢、業務諮詢和網上辦事預約等服務,公示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獎懲資訊。此外,還建立了第三方評估機制和投訴管理機制。

完善司法鑒定程式規範

科學、嚴密的司法鑒定程式規範,是司法鑒定意見具有獨立性、科學性、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條例嚴格規範了鑒定主體的資格、委託和接受委託的行為及鑒定標準和技術規範等。

委託人委託鑒定時,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出具委託書,明確鑒定對象、鑒定要求、鑒定目的、鑒定時限、送鑒材料等事項;鑒定事項屬於重新鑒定的,委託人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並提供相關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應當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可以採用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

嚴格規範司法鑒定執業行為

條例明確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權利義務。規定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依法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需要予以保密的鑒定資訊。

明確司法鑒定機構的內部管理職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品質管理、年度考核等相關制度,對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司法鑒定實施程式和技術規範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做好檔案保管、移交等工作。同時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援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並提供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