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張的美食宣傳打了誰的臉
發佈時間:2022-09-20 09:25:37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
紅彤彤的烤饅頭夾龍蝦、焦褐色的炸肥腸、金燦燦的鳳梨飯……看到這些美食圖片,來自天津市河東區的鄒楷不但沒有“打卡”的慾望,反而有點反胃,因為高飽和度的色彩讓食物看上去太假了。
除了顏色失真以外,鄒楷還注意到,越來越多的店家用一些誇張的容器裝食物,比如用8斤重的桶來裝椰子水、用輸液袋裝奶茶、用泡菜罈子裝麵條和小龍蝦等。
“美食推薦圖片為啥都要千篇一律使用濾鏡?千奇百怪的包裝或容器合規嗎?”鄒楷心裏很是疑惑。
和鄒楷一樣,對美食宣傳過度現象不理解的人不在少數。《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在多個美食推薦平臺搜索發現,有不少消費者吐槽,其被宣傳圖片或者文案吸引,結果吃到的食物與圖文嚴重不符。
多名受訪專家指出,當美食圖片或文案屬於廣告性質時,如果消費者吃到的食物和圖片相去甚遠則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建議店家誠信守法經營,提升食品品質和服務品質,讓消費者獲得真正實惠和良好消費體驗。
精心修圖推薦美食
誇張包裝吸引眼球
記者在社交平臺、本地生活平臺等搜索“美食”,發現排名靠前的大多是高飽和度、加了濾鏡的美食推薦照片。不難看出,這些照片是經過精心構圖和修圖的。
有的博主將美食分享拍得像物資儲存,照片中每個角落都堆滿了食物;有的博主為了顯示美食分量大,用大號塑膠透明手提袋裝食物,如拇指生煎包,可裝下一兩百個,配文“逛街的時候一口一個”;還有的博主為了博眼球,用輸液袋裝奶茶、用塑膠桶裝海鮮、用泡菜罈子裝麵條和小龍蝦……
這樣的美食包裝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據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任超介紹,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於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效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食具。從許多美食宣傳圖片來看,相關食品包裝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告訴記者,如果這些食物包裝只是外觀上的“奇葩”或“特別”,很難説它違反了現有的法律法規。但如果是過度包裝或導致食品浪費,則可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食品浪費法中的有關規定。
“食品採取多樣化和個性化宣傳的前提是,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不造成資源浪費和食品浪費。”陳音江説。
美食圖文若屬廣告
圖不符實涉嫌違法
“多少次來××就為了吃這一口”“總要為了吃××來一趟××吧”“封神系列&天花板系列”“肥腸包大蔥,外面焦香酥脆,裏面糯嘰嘰的”“芋泥鳳梨包,吃起來滑唧唧,奶乎奶乎的”……
除了誇張的美食圖片外,不少美食博主的文案也經過“美顏”,但去掉濾鏡之後呢?
記者採訪了天津、安徽等地10多名消費者,他們均被美食文案吸引前去相關店舖“打卡”解饞,卻失望而歸,直言自己被“打臉”了。
來自安徽省滁州市的李鵬前不久在美食推薦平臺上刷到一家“一籠20個湯包,僅30多元,每個裏面都有大龍蝦”的小龍蝦湯包店,興衝衝地去嘗鮮,結果發現一籠湯包實際只有6個,裏面也沒有完整的蝦肉。當天晚上,他又去了一家美食博主推薦的火鍋店,發現鍋裏只有兩片肥肉,芝士泡菜炒飯的分量也只有推薦圖片的四分之一。
“味道可能因人而異,但菜量不能騙人,再也不信網上的美食推薦了。”李鵬説。
記者調查發現,有些美食推薦圖片之所以看著量多,是因為一些博主一次性購買了多份,裝作一份進行拍攝,還有些博主自己帶了食材加到裏面,比如面皮卷蝦仁、小龍蝦拌面等,而其實餐飲店裏並沒有這些食材。
從網上的“酒池肉林”到現實中的“殘羹冷炙”,這種圖文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美食宣傳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任超分析,如果宣傳文案僅僅是消費者個人的評論,消費者有對美食進行誇張性評論的自由,但如果宣傳文案屬於廣告宣傳,則應當符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廣告法第三條提出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要求;第九條第三款明確廣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由此,當美食宣傳文案屬於廣告性質時,不應當採用‘最’或‘封神’‘天花板’等用語。”任超説。
陳音江認為,當美食文案屬於廣告性質時,如果買到的食物和圖片相去甚遠則可能涉嫌虛假宣傳。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如果商家宣傳的商品與實際不符,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商家故意通過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還可能構成欺詐。一旦被認定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價款三倍的賠償。”陳音江説。
美食宣傳標明廣告
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美食推廣是不是廣告,現實中很難認定。
記者注意到,一些社交平臺上的美食推薦並未註明是廣告,甚至有些博主會強調自己是“無廣推薦”。記者也曾嘗試向多個相關平臺投訴這些美食推薦內容,均因無法判斷是否存在違規內容而被駁回。
任超提到,對於現實中的軟廣告,消費者很難辨別。歐盟成員國曾要求Instagram軟體對於涉及推廣的視頻、文案應當明確標注是否含有廣告,我國廣告法中也有類似規定。由此,廣告發佈者、生産經營者等進行廣告宣傳時負有向消費者表明其為廣告的義務,以和其他資訊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産生誤解。
“應當注意的是,對於大眾傳播媒介,包含網際網路在內,進行廣告宣傳應明確標明‘廣告’,而不應該僅僅是‘合作推廣’‘合作宣傳’‘恰飯’,同時‘廣告’二字應當顯著。”任超説。
受訪專家認為,不管是否為廣告,面對這種非正常的食品宣傳,消費者、平臺、相關部門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監管義務。
“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産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資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該法第九十四條對廣告中的食品品質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情形轉引至廣告法。面對誇張奇葩的美食推廣,消費者有知悉真情權,也有權向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收到附有初步證明的相關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如刪除、下架等。”任超説。
在陳音江看來,奇葩的美食推廣,在短期可能確實會起到一定的宣傳效果,但從長期來看,不僅不能給消費者帶來良好的消費體驗,還可能打了企業的臉,影響品牌的正面形象,甚至可能涉嫌違反現有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讓企業承擔難以預估的後果。
“企業開展正常行銷活動無可非議,但前提是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序良俗和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業應當誠信守法經營,把主要精力放到提升産品品質和服務品質上,讓消費者獲得真正實惠和良好消費體驗,這樣才能真正提升品牌美譽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陳音江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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