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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寧農業股份公司生産的烏雞再次檢出禁用獸藥

發佈時間:2021-08-27 14:38:57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賈庚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資訊通告(2021年第30期)。

其中,杭州綠農畜禽配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浙江鑫寧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烏雞生産日期:2021/6/28),喃西林代謝物檢測值為1.62μ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

喃西林是一種人工合成的廣譜抗菌藥,可以治療畜牲疾病,但《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規定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喃西林。喃西林及其代謝物在動物源性食品中的殘留可以通過食物鏈傳遞給人類,長期攝入會引起各種疾病,對人體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

據查詢,去年浙江鑫寧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烏雞也檢出了禁用獸藥:

根據2020年11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資訊通告發佈的(2020年第46期),諸暨市陳登芳殺白家禽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浙江鑫寧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烏雞(生産日期:2020/9/6),喃唑酮代謝物檢測值為38.2μ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

喃唑酮是屬於硝基喃類廣譜抗生素,但《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規定喃唑酮在食品動物中不得檢出。硝基喃類藥物及其代謝物可能會引起溶血性貧血、多發性神經炎、眼部損害和急性肝壞死等病症,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

另外,該公司此前曾兩次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2016年12月26日海寧市農業經濟局(海寧市農業和農村工作辦公室)發佈的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海(動監)罰[2016]5號),浙江鑫寧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從省外調入動物産品,未按規定向海寧市動物衛生監督所申報備案,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2020年7月22日海寧市農業農村局發佈的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海動監(動物檢疫)罰決字[2020]第6號),浙江鑫寧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未附有檢疫證明動物産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被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據浙江鑫寧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網簡介,該公司成立於2014年4月,註冊資本1500萬元,是一家農業技術開發公司,主要優勢産品有草雞、三黃雞、老鴨、番鴨等,另外還是嘉興市家禽定點居宰企業。該公司此前被評定為海寧市農業龍頭企業,旗下産品還獲得了浙江省名牌農産品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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