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永輝超市因銷售不合格大魷魚被罰款5000元
發佈時間:2021-08-27 14:01:58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李紅茹
2021年8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發佈關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1年2號),寧夏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六盤山路分公司經營的大魷魚不合格被罰5000元。
2021年3月26日,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託對寧夏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六盤山路分公司銷售的大魷魚(生産日期:2020年10月21日)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合格。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鳳區分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及檢驗報告,告知其抽檢不合格等相關事宜,並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調查,當事人2020年10月21日從寧夏東進商貿有限公司購進15kg大魷魚,購進價格為41元/kg,共615元。該批次大魷魚于2021年3月26日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後申請復檢,復檢結果為不合格。經查該批次大魷魚已于2021年3月27日售完,涉案貨值金額為1494元,違法所得610.14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産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産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之規定。
鋻於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進貨量較少、社會危害性較小等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改正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鳳區分局對寧夏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六盤山路分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610.14元;2.罰款5000元,罰沒款共計561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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