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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老三東生物科技公司、青島華怡康商貿公司因生産不合格食品皆被罰6.9萬元

發佈時間:2021-03-26 13:30:07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

2021年3月22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1年第9期(總第60期)。

即墨區佰合海濱百貨店經營的“老三東原味大瓜子”不合格,生産商青島老三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罰6.9萬元;青島北方國貿四方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即食海蜇頭”、“海蜇王”不合格,生産商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被罰6.9萬元。

2020年12月11日,執法人員向青島老三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達該《檢驗報告》,並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産、銷售情況等進行了證據固定,並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經查,該批次産品係當事人2020年9月19日生産,當事人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69000元;沒收違法所得743.07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2020〕04109號。

2020年11月25日市局向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産、銷售、出廠檢驗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並立案開展調查工作。

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共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即食海蜇頭”、“海蜇王”貨值金額為250.80元,違法所得共計20元。

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做出如下處罰決定:1.罰款69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沒款共計69020元。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2020〕04077號。

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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