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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廣告主應對保健食品等廣告真實性負責

發佈時間:2019-12-30 09:26:36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作者: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7日在官網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出,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廣告主應當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藥品方面,《辦法》稱,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非處方藥標識(OTC)和“請按藥品説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醫療器械方面,《辦法》指出,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産品説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書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説明書”。

保健食品方面,《辦法》明確,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並且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並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誌、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方面,《辦法》明確,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適用人群、“不適用於非目標人群使用”“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此外,《辦法》還提到,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不得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不得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症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內容;不得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不得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及“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等。

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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