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鹽集糰子公司所産碘鹽今年第四次被曝出碘含量不合格 疑似産品工藝存在缺陷
發佈時間:2019-11-05 11:20:20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
11月5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佈了關於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34期),其中沃爾瑪(江蘇)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揚州四望亭路分店銷售的標稱中鹽上海市鹽業有限公司委託浙江頌康制鹽科技有限公司生産的竹香低鈉鹽(加碘食用鹽),碘(以 I 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出值為15mg/kg,國家標準值為18-33mg/kg。
據了解,碘是人體必須的微量元素,是合成甲狀腺激素必不可少的原料。食用鹽中的碘強化劑是加入食鹽中的一種食品營養強化劑,包括碘酸鉀、碘化鉀和海藻碘。根據《中國居民膳食指南(2016)》推薦,健康成人每人每天食鹽的攝入量宜少於6克。碘長期攝入不足可引起碘缺乏病。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2011),所選擇加碘水準為25 mg/kg的,允許碘含量的波動範圍為18-33mg/kg。碘含量不達標可能是産品生産工藝存在缺陷等原因所致。
這已是今年以來浙江頌康制鹽科技有限公司第四次因所産碘鹽碘含量不合格被通報。
在10月17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的關於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30期)中,同樣有1批次標稱中鹽上海市鹽業有限公司委託浙江頌康制鹽科技有限公司生産的竹香低鈉鹽(加碘食用鹽)被檢出碘含量不達標,檢出值為15.3mg/kg,低於産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
據2019年7月29日發佈的桐市管罰處字〔2019〕476號,2019年01月17日,原赤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紅山區海福紅山和達超市對當事人生産的生産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規格為225克/袋的竹香低鈉鹽(低鈉竹鹽)進行了抽檢,復檢結果顯示碘含量為14 mg/kg,碘項目不符合産品明示品質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對此,桐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沒收違法所得2319.02元並處以罰款16362元(合計18681.02元)的行政處罰。
據2019年5月23日發佈的桐市管罰處字〔2018〕445號,浙江頌康制鹽科技有限公司因生産銷售碘含量及氯化鈉含量不符合GB2721—2015美鮮富竹鹽(加碘竹鹽)的行為,被桐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共計56190.89元的罰款。
另外,浙江頌康制鹽科技有限公司曾在2018年和2016年兩次因不按排版污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排放水污染物被桐廬縣環境保護局分別處以3萬5千元和4萬5千元的罰款。
據浙江頌康制鹽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網站介紹,該公司成立於2011年4月,是浙江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據企查查資料顯示,浙江頌康制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為浙江寶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浙江寶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浙江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100%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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