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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九糧液”侵權:傍名牌別把信譽“傍”沒了

發佈時間:2019-08-01 10:45:32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吳元中

歷時6年之後,“五糧液”訴“九糧液”商標侵權案,終於勝訴。

據報道,近日,經最高法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産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産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集團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這份判決無疑有定爭止紛之效:自2010年發現市場上出現“二糧液”、“三糧液”等“N糧液”侵犯自己商標權現象後,五糧液集團便開始維權。但針對“九糧液”、“九糧春”的訴訟頗為不順。一審認定不侵權,兩年後二審又維持原判,足見對此問題的法律認定在實操層面挺有難度。

2016年11月五糧液集團向最高法申訴後,今年5月最高法一反前兩家法院不侵權意見,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判決。這無疑徹底否定了模倣、混同與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也有利於堵住有些企業試圖靠鑽空子、渾水摸魚的手段進行投機的路。

而這個判決結果的背後,是最高法認定的嚴謹、嚴格。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如果單看這條法規,你叫“五”糧液,我不叫五糧液而叫“九”糧液,也確實與你不同,能區別開。但《商標法》第九條還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九”與“五”的區別不顯著、不便於識別嗎?如果咬文嚼字、從諸種區別看的話,確實難以認定“九糧液”侵權。

但誰都清楚,看人家叫五糧液我就起名六糧液,看青島啤酒出名我就叫青鳥啤酒,根本上就是企圖通過模倣、混同、渾水摸魚的手段傍名牌、搭便車的投機之舉。在誠實信用原則的觀照下,這説不過去。

正如最高法所指出的,涉事企業存在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這不僅表現在,用一字之差混淆消費者的視線,讓人將“九糧液”與“五糧液”産生聯繫;還有縮小“濱河”二字、突出“九糧液”等一系列操作,也加深了這種主觀意圖。

在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加強的當下,對這類傍名牌行為嚴厲打擊,顯然能在情理法兼顧中體現“善治”的分寸。前不久,媒體曝光了很多傍名牌亂象。這次判決對這番亂象也是震懾:企業經營者只有堂正行事,通過切實提高産品品質性能和服務水準,才能打響牌子,獲得市場認可。動歪腦筋,試圖通過投機和不正當的辦法來獲利,最終會付出代價。

考慮到該案一波數折,最高法認定“九糧液”侵權,對同類案件不乏導向意義。接下來,也希望這樣的“良法力道”貫穿于相關司法裁定中,嚴厲打擊那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企業權益。

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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