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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德龍所售烏雞獸藥殘留超標 生産商松滋神農食品罰沒金額合計27040元

發佈時間:2019-03-01 13:49:19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

2018年11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 第39號〕,涉及湖北省松滋神農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抽自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商場銷售的標稱松滋神農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烏雞”(抽樣單編號GC18000000004430990),經檢驗,磺胺類(總量)和多西環素(強力黴素)項目不符合原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松滋市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後,立即責成稽查大隊和八寶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啟動核查處置工作,責令企業停止生産經營不合格産品,並開展立案調查。經查,該廠生産的批號為2017年12月30日“烏雞”32件,每件10隻,共320隻,保質期一年。該批次産品全部銷售給了北京廣能華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價:22元/只,由北京廣能華發商貿有限公司在全國銷售。截至到2018年8月16日檢驗報告送達時,該批産品已銷售31件(310隻),因售出的産品為即買即食,故無法召回。北京廣能華發商貿有限公司留樣的1件(10隻),産品已召回。召回的10隻“烏雞”于2018年9月28日在松滋局執法人員的現場監督下進行了無害化處理(焚燒)。

經松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認定松滋神農食品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湖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7040元;(二)處罰款20000元。合計罰沒金額27040元。

松滋市局執法人員在現場督導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廠原料進貨把關不嚴,檢驗人員工作疏忽,抽樣數量和抽樣比例偏小,導致産品檢驗不合格。企業針對出現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採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加強供應商採購監督力度,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把好源頭控制關;2、加大抽檢數量和抽樣比例;3、當事人為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對相關責任人員和分管領導進行了處分和處罰。2018年10月16日松滋市局已完成對當事人現場復查驗收和檢驗工作。

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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