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
住所:齊齊哈爾市鐵峰區明珠綜合樓00單元05層01號
負責人:張立
當事人:張立
身份證號:23022219720331XXXX
職務:時任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總經理
住址: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
當事人:劉東偉
身份證號:23020319710916XXXX
職務:時任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銀保部經理
住址:齊齊哈爾市龍沙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面訪函代簽名
2015年,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部分面訪函存在代簽名。時任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銀保部經理劉東偉對此承擔直接責任。
二、虛列費用
2015年,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虛列費用。時任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總經理張立對此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談話筆錄、公司相關情況説明、相關財務憑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面訪函代簽名行為違反《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責令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改正,決定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劉東偉警告並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虛列費用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責令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改正,決定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張立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責令合眾人壽齊齊哈爾中支改正,決定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1萬元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張立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劉東偉警告並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監會黑龍江監管局
2017年6月27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