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7號
當事人:廣州穗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穗富投資),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
易向軍,男,1981年7月出生,時任穗富投資董事長兼投資總監,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周嶺松,男,1972年2月出生,時為穗富投資股東、任職投資部,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穗富投資操縱國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光股份)、深圳中國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農科技)、廣東鴻特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特精密)、四川金宇汽車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宇車城)、江門市科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恒股份)、萬福生科(湖南)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福生科)等公司股票價格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穗富投資、易向軍、周嶺松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材料。應當事人穗富投資、易向軍、周嶺松申請,我會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穗富投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穗富投資控制使用15個信託産品賬戶
2015年6月29日至8月2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穗富投資控制使用15個信託産品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包括“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中融信託-穗富8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中融信託-穗富隆金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計劃”、“廈門信託穗富5號證券投資集合信託計劃”、“廈門信託穗富9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廈門信託穗富溫商1號證券投資集合信託計劃”、“銀河資本-光大銀行-銀河資本-穗富1號資産管理計劃”、“安信乾盛財富-廣發銀行-安信乾盛穗富1號分級資産管理計劃”、“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穗富1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穗富7號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粵財信託·穗富8號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粵財信託·穗富9號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穗富11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穗富1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穗富13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中歐盛世-穗富1號資産管理計劃”。上述15個信託産品投資顧問為穗富投資,交易資金來源於穗富投資通過上述信託計劃募集的資金。賬戶組由易向軍、周嶺松共同做出投資決策,確定買賣股票品種、方向和數量,並分別在上海和廣州進行交易。賬戶組下單記錄中的交易地址與易向軍本人辦公室的交易電腦、周嶺松的個人電腦相匹配。
二、穗富投資控制使用賬戶組違法交易情況
(一)賬戶組交易“國光股份”的情況
7月3日14點57分21秒至57分52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2筆,委託買入量為22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98.21%,成交數量22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99.77%,委託均價為84.70元,動用資金量為18,480,000.00元。
7月8日14點57分08秒至59分13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5筆,委託買入量為55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97.35%,成交數量416,5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99.71%,委託均價為69.97元,動用資金量為50,589,850.00元。
(二)賬戶組交易“國農科技”的情況
6月29日14點48分28秒至59分17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10筆,委託買入量為1,47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55.58%,成交數量1,275,033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60.51%,委託均價為36.99元,動用資金量為46,898,225.67元。
(三)賬戶組交易“鴻特精密”的情況
7月27日14點56分55秒至57分16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2筆,委託買入量為47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55.65%,成交數量47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56.23%,委託均價為24.98元,動用資金量為17,245,557.60元。
(四)賬戶組交易“金宇車城”的情況
7月15日14點46分57秒至58分54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8筆,委託買入量為3,00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59.99%,成交數量1,80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53.21%,申報撤單1,200,000股,佔期間市場撤單比例66.91%,委託均價為19.46元,動用資金量為35,126,994.65元。
(五)賬戶組交易“科恒股份”的情況
8月5日14點59分12秒至59分40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2筆,委託買入量為40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39.93%,成交數量40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100%,委託均價為27.72元,動用資金量為13,511,325.00元。
(六)賬戶組交易“萬福生科”的情況
8月3日14點41分59秒至59分36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7筆,委託買入量為2,90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91.60%,成交數量1,536,788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91.77%,委託均價為17.70元,動用資金量為29,244,426.00元。
8月18日14點59分02秒至59分18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2筆,委託買入量為1,10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98.67%,成交數量1,10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99.96 %,委託買入均價為28.47 元,動用資金量為31,119,000.00元。
8月27日14點30分08秒至59分08秒,賬戶組申報買入該股共計5筆,委託買入量為2,60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申買量的比例為30.34%,成交數量700,000股,佔其拉抬起始至收盤時段市場成交量的比例為19.62%。其中每筆買入委託下單時間和撤單時間間隔1分鐘以內,且委託買入價格低於當前市價五個檔位以上的申報撤單1,900,000股,委託買入均價為15.74元,動用資金量為12,299,000.00元。
綜上,穗富投資于6月29日至8月27日控制使用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虛假申報等方式,影響了“國光股份”、“國農科技”、“鴻特精密”、“金宇車城”、“科恒股份”、“萬福生科”等6支股票的價格和交易量,後反向賣出獲利10,168,569.86元。
以上事實有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等就其信託産品提供的《情況説明》、廣州證券有限公司等就相關信託賬戶情況提供的《情況説明》、涉案賬戶開戶資料及委託交易流水資料、穗富投資提供的情況説明和資料、交易所統計數據、電腦硬體資訊、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穗富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易向軍、周嶺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聽證中,穗富投資提出:第一,賬戶組買入6支股票是在發生史上罕見股災背景下,為防止部分産品“爆倉”而採取的維護産品凈值進而維護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不存在通過抬高交易價格或製造交易實際或表面活躍的假像以“誘使他人買賣”的主觀惡意,不具有欺詐性;第二,相關産品次日的減持是因産品跌破預警線、止損線等客觀原因及因大盤走勢和個股走勢判斷而做出的正常交易行為,並非因前一交易日買入而在次日逢高賣出以獲利的刻意賣出行為,賬戶組買入6支股票的行為也未對次日相關股票的成交價格和交易量造成明顯影響;第三,賬戶組的部分撤單行為係正常調整申報價格再行買入,不存在以不成交為目的而誤導其他投資者的虛假申報;第四,證監會以往的處罰案例中被認定為市場操縱行為的操縱期間內相關賬戶的盈利與損失合併計算,基於行政法的信賴保護原則,本案亦應合併計算;第五,其僅為相關産品的投資顧問,為相關賬戶的交易行為提供建議,不是産品的所有人或受益人,賬戶所得非公司所得,不應作為罰款的計算基礎。同時,對比證監會以往的處罰案例,除非主觀意圖明顯、損害結果嚴重的市場操縱行為,不會處以“沒一罰三”如此嚴重的處罰,公司積極配合調查,處罰過重。
易向軍、周嶺松提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認定公司涉嫌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據不足,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罰不當。
經復核,對於穗富投資、易向軍、周嶺松的申辯意見,我會認為:第一,穗富投資提出,其操作6支股票的目的在於維護市值、防止爆倉,穗富投資主觀上具有影響股價,維護市值的目的,而為達到上述目的穗富投資客觀上採取了影響股價的相應手段,並且對相關股票的價格産生了影響,因此,從本案的主客觀情形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其操縱證券市場;第二,從本案的證據看,避免被強制平倉的解決辦法除了賣出股票還可以採取追加保證金等其他方式,賣出行為不能作為其反向交易的合理解釋,不能作為其不構成操縱行為的抗辯理由;第三,本案涉及虛假申報的兩支股票“金宇車城”、“萬福生科”撤單比例分別為66.91%、73.08%,撤單比例較高,距離申報時間很短,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第四,我會依法認定穗富投資的違法所得,穗富投資操縱了6支股票,不能因為操縱多支股票而獲利;第五,《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明確規定,罰款是以違法所得為基礎作出,我會據此依法作出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沒收穗富投資違法所得10,168,569.86元,並處以30,505,709.58元罰款;
二、對易向軍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周嶺松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6月6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