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6號
當事人:李俊,男,1976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閘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李俊內幕交易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華控股)股票價格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李俊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李俊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3年8月8日,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晨集團)副總裁雷某陽與申華控股總裁湯某、董事會秘書翟某討論了申華控股要進行重組的事情,初步確定了定向增發事項。此次會後當日,湯某向華晨集團董事長祁某民提出申華控股向華晨集團做一次定向增發的建議,祁某民表示同意,並責成湯某負責籌劃方案。8月15日中午,湯某與深圳夢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網科技)董事長、總裁余某勝等相關人員進行了會晤。8月18日左右,余某勝打電話給夢網科技監事楊某毅,提到了夢網科技的重組方申華控股。8月21日,在瀋陽華晨集團總部召開有關申華控股重大資産重組討論的會議。8月25日,初步確定夢網科技為另一定增對象。9月3日,祁某民、湯某、余某勝就合作事宜進行會談。9月8日,相關人員探討了申華控股定向增發的初步方案。9月10日,湯某與祁某民對定向增發初步方案進行了研究,決定以增資後的集團下屬瀋陽華晨金盃汽車銷售公司100%股權作為參與申華控股本次定向增發的資産。
申華控股9月12日發佈的《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該事項尚存在不確定性。停牌目的為申華控股擬向華晨集團和夢網科技定向增發,申華控股將募集資金用於收購夢網科技全部股權和合適的華晨集團下屬公司股權,同時募集配套資金。該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及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資産的決定”。該事項涉及的資訊具有重大性。在未公開前,上述事項屬於內幕資訊,內幕資訊形成于2013年8月8日,公開于2013年9月12日。
二、李俊內幕交易“申華控股”的情況
李俊與楊某毅認識,楊某毅因履行職務知悉上述內幕資訊,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李俊與楊某毅存在聯絡、接觸,並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交易了“申華控股”,構成內幕交易。
李俊利用其本人賬戶在2013年8月28日至9月3日共買入“申華控股”2,800,059股,成交金額7,153,542.25元,成交均價2.55元。2013年10月18日至12月26日賣出2,800,059股,成交金額7,156,911.44元,成交均價2.56元,虧損13,373.34元。李俊賬戶自2013年8月28日開始交易“申華控股”,之前並無交易該支股票記錄。2012年1月1日至今,除“申華控股”外,該賬戶還交易過24支股票,其他股票動用資金量均在120萬元以下,而買入“申華控股”動用資金量約為715萬元,與交易其他股票風格明顯不同。在買入“申華控股”同時拋售其他股票,單支股票交易量明顯放大,至停牌前“申華控股”持股市值約佔賬戶所有股票市值的99%,買入意願十分強烈,且交易時點與內幕資訊形成及變化過程吻合。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通訊記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流水、交易硬體資訊、相關人員和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李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李俊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4月25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