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9:25-9:30期間不再接受競價交易申報
- 發佈時間:2016-04-29 06:10:27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李喬宇
近期,深交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2016年修訂)》”)、《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債券交易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等業務規則,對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時間、可以採用協議大宗交易的證券交易條件、債券協議大宗交易成交確認模式等內容進行了調整,並將於2016年5月9日起施行。
與原規則相比,上述相關新規則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深交所交易主機9:25-9:30期間不再接受競價交易申報,包括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改變了原來該期間接受申報但暫時不進行處理的模式。修訂後,此措施將大大減少因深滬兩市交易機制的差異給投資者帶來的不便;
二是由於債券回購和組合訂單近十年未發生過任何協議大宗交易,缺乏市場需求,規則對此作出調整,債券質押式回購和組合訂單不再採用協議大宗交易方式;
三是債券協議大宗交易實行實時成交確認和行情揭示,以提高所有公開發行債券的交易效率;
四是證券處於臨時停牌期間或停牌至收市的,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協議大宗交易申報和轉融通出借交易申報,但可以撤銷申報,解決了目前臨時停牌期間,證券競價交易與協議大宗交易、轉融通出借交易處理不一致的問題。
受上述《交易規則(2016年修訂)》交易主機機制調整,《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做同步調整。
同時,《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協議大宗交易實時成交確認模式從公司債擴展至國債、企業債等其餘公開發行債券,同時提高了債券競價交易和協議大宗交易聯動的效率,當日通過協議大宗交易方式買入的債券,與競價交易買入的債券相同,可以通過競價方式賣出,也可以申報作為質押券,參與質押式回購交易;二是在資訊披露方面,協議大宗交易實時報價資訊和成交資訊的披露範圍從公司債券擴展至所有公開發行債券,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
此外,因涉及相關技術系統改造,《債券交易實施規則(2016年修訂)》第六條、第三十二條暫不適用於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適用時間由深交所另行通知。技術系統改造期間,公司債券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現券回轉交易及質押入庫安排,仍按深交所2012年11月29日發佈的《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條的規定執行,當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買入的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次一交易日才能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賣出或申報作為質押券。
深交所修訂的業務規則涉及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時間、可以採用協議大宗交易的證券交易條件、債券協議大宗交易成交確認模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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