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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嚴查仲介機構惡意造假等失信行為

  • 發佈時間:2016-04-21 07:16:12  來源:新華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閻明煒

  4月20日,證監會表示,監管部門將高度關注包括證券評級機構在內的各類證券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問題,對惡意造假、嚴重不盡責等失信行為將嚴肅查處,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有責任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凈化市場環境。同時,將繼續加強證券評級業務監管,督促證券評級機構遵守業務規範,完善品質控制,提高服務資本市場的能力。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前期,證監會組織開展了證券評級機構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部分評級機構的個別評級項目分別在評級一致性、盡職調查、跟蹤評級及評級資訊披露等六個方面存在問題。

  一是對同一類對象評級未採用一致的評級標準和工作程式,或者證券評級過程中實際使用的評級方法、模型與其披露的評級方法、模型不一致。

  二是未進行盡職調查或未按規定進行盡職調查。首次評級及跟蹤評級項目盡職調查流於形式,不符合勤勉盡責的基本要求。

  三是評級委員會未按規定要求和業務流程對初評報告進行評審、決議和確定信用級別。未建立復評制度或未按規定開展復評工作。

  四是未按規定勤勉盡責地開展跟蹤評級。未按規定進行不定期跟蹤評級,或者跟蹤評級項目業務流程過於簡單,缺少三級審核、內部復核等工作環節。

  五是評級資訊披露不規範。如委託人另行委託其他證券評級機構出具評級報告的,未按規定公佈正式出具的評級報告;跟蹤評級未明確説明信用評級調整的主要理由等。

  六是未按要求進行證券評級業務檔案管理。

  證監會介紹,在統一復核2015年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基礎上,根據《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確定對存在以下9類行為的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評級機構對同一類對象評級未採用一致的評級標準和工作程式;證券評級過程中使用的評級方法、模型與其披露的評級方法、模型不一致;未進行盡職調查或未按規定進行盡職調查;評級委員會未按規定要求和業務流程進行評審、決議和確定信用級別;未按規定開展復評工作;未按規定勤勉盡責地開展跟蹤評級;未按規定及時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原受託證券評級機構未按規定公佈未被發行人採納的評級結果;未按要求進行證券評級業務檔案管理或業務檔案不完整等。

  證監會表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各相關證監局分別對存在問題的證券評級機構採取了出具監管警示函、對責任人進行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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