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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司債發行人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將受罰

  • 發佈時間:2016-03-24 02:30:4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張明江

  “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截止日後,發行申請核準前,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發行條件或償債能力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説明是否影響發行條件,或補充披露相關事項及其對償債能力的影響。”這是證監會此前公佈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問答(二)》第4項中已經明確的內容。那麼,發行人應如何就重大事項進行報告或披露?對於未及時報告、披露或進行相關核查的,中國證監會將如何處理?對於這兩個問題,證監會23日予以了回答。

  證監會介紹,“重大事項”參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執行,此外,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原則上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發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二是發行人發行債券、其他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上年末凈資産的百分之十;三是發行人發生重大虧損;四是發行人發生被媒體質疑的重大事項;五是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六是發行人發生重大資産重組;七是發行人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與此同時,證監會表示,發行人、主承銷商未及時報告、披露重大事項或採取必要措施的,證監會將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截至2016年3月23日,證監會已經發佈了四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問答》,包括“對於需要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如何確定其凈資産的計算口徑”、“對於報告期記憶體在金額較大的非經營性往來佔款或資金拆借情形的,發行人應當如何進行資訊披露、仲介機構應當如何進行核查”、“房地産企業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如何有針對性地強化募集説明書中行業相關資訊的披露內容”、“擬實施重大資産重組的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如何進行資訊披露”等14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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