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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風控指標調整 資本杠桿率管控力度加大

  • 發佈時間:2016-04-11 07:01:2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左永剛  責任編輯:閻明煒

  券商人士表示,相關指標調整加強了風險覆蓋率指標對券商風險承受能力的控制

  “雖然降低了‘凈資産/負債’、‘凈資本/凈資産’指標的要求,但這並不意味著放鬆了對證券公司風險或杠桿的要求。”4月10日,招商證券首席風險官鄧曉力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近日,中國證監會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在新增資本桿杠率、兩個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基礎上,為避免衝突和重復,將凈資産比負債這一杠桿控制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將原有反映流動性的凈資本比凈資産指標從40%調低至20%。

  “雖然放鬆了對凈資本/凈資産、凈資産/負債指標的要求,但引入了資本杠桿率指標,即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産總額不低於8%的要求,這一指標將真正發揮對證券公司經營杠桿的控製作用。”鄧曉力解釋,新的指標將表外資産,如衍生品投資、資産管理業務、對外擔保、IPO承銷承諾等項目計入了表內外資産總額,使得新的資本杠桿率指標對券商業務的監管範圍更為全面。

  在控制杠桿水準的同時,《辦法》通過對風險覆蓋率的修改,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率指標的引入,進一步加強了對證券公司真正風險的監管。

  “《辦法》明確要求凈資本對總體風險的100%覆蓋,將風險資本準備按風險類型分別加以計算,新的計算標準與以前相比更為嚴格;新增了操作風險資本準備;另外還降低了券商分類評價結果的調整力度。”鄧曉力指出,這些都加強了風險覆蓋率指標對券商風險承受能力的控制,證券公司在從事風險更高的業務時,受到的管控力度將更大。

  “如一家從事高風險業務的券商,在同等資産規模下,其風險資本準備之和將遠大於從事低風險業務的券商,所以它的風險覆蓋率指標約束將遠高於低風險券商,資産規模擴張的空間也就更小。”鄧曉力舉例説。

  除了以上風險類的監管指標外,《辦法》中還通過自營權益類證券及其衍生品/凈資本、自營非權益類證券及其衍生品/凈資本等指標對具體業務加以管控。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修訂後的《辦法》對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要求更高。證券公司應當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有關指標計算更完備和有效,充分考慮表內表外業務、直接間接影響、個體整體風險,實現風險監測監控全覆蓋。同時,細化風險分類,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計量風險資本準備要求,提升風險計量的針對性。

  鄧曉力認為,此次對《辦法》修訂的重要內容是引入了資本杠桿率指標,並加強了風險覆蓋率指標的約束作用,更好地反映證券公司面臨的各類風險,更有利於推動證券公司優化風險資源配置、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更有助於證券行業的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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