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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研究制定公司債信披監管配套制度

  • 發佈時間:2016-01-25 07:0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姜 楠  責任編輯:楊菲

  對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將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公司債券年報準則》)。《證券日報》記者獲悉,為配合落實《公司債券年報準則》實施,滬深兩個交易所于近日發佈了相關通知。

  去年,上交所以《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出臺為契機,在公司債預審核和發行上市等方面順應市場化改革需要,大力提升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2015年全年,上交所債券市場共完成債券發行1.87萬億元,成為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

  在公司債市場發展過程中,上交所始終堅持“發展與風控並重”的發展理念,高度重視公司債券持續資訊披露監管。作為配套制度安排,上交所《年報披露通知》對《公司債券年報準則》的落實提出了相關具體要求。一是要求發行人及承銷機構,認真學習相關規定,及時編制、報送和披露年度報告。二是對年報披露義務人和披露時間做出了具體規定。三是要求發行人做好公司債券的風險提示工作。四是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含企業債券)發行人,應參照《公司債券年報準則》的規定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深交所方面,一是對年度報告的編制要求、披露時間及報送方式予以明確;二是要求發行人及受託管理人學習各項規定,認真編制、及時報送年度報告;三是明確了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參照《38號準則》及深交所有關規定編制、報送和披露年度報告。另外,《年報披露通知》還明確了發行人及仲介機構的職責,針對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相關責任人將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上交所表示,今後將繼續加強公司債券持續資訊披露監管工作,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加強市場宣傳引導,力求將事中事後監管落到實處。對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上交所將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並依法追究相關義務人的責任。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堅持市場化原則,進一步強化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為促進市場儘快熟悉並理解相關規則內容,深交所將採取培訓、講座等方式加強對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的宣傳引導,同時研究制定配套制度,不斷完善公司債券資訊披露規則體系,將事中事後監管落到實處。

  業內人士表示,證監會發佈《公司債券年報準則》,這是貫徹《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細化資訊披露相關規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又一重要舉措,對促進交易所公司債券市場規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據介紹,公司債券年報準則規範的對像是,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或轉讓,且在年度報告批准報出日公司債券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額兌付的公司。公司債券年報應包括: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公司及相關仲介機構簡介、公司債券事項、財務和資産情況、業務和公司治理情況、重大事項、財務報告、備查文件目錄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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