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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大股東減持股份新規定將重塑投資者信心

  • 發佈時間:2016-01-07 11:37:15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喬宇

  為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公佈,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證監會公告〔2015〕18號同時廢止。

  《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新規定緩解集中拋售壓力 重塑投資者信心

  《18號文》出臺後,因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産生了正面作用。

  同時看到,《18號文》是為應對市場非理性下跌發佈的臨時性措施,隨著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有必要總結經驗,儘快出臺監管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制。為防範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衝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我會遵循“疏堵結合”的思路制定了《減持規定》,通過完善配套機制,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設置減持預披露制度 完善減持股份約束機制

  新規定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範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遵循“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同時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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