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規範險企舉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
- 發佈時間:2015-12-24 00:30:41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楊菲
保監會網站23日發佈《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簡稱《3號準則》),對保險機構披露舉牌資訊進行了重點規範。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3號準則》的發佈,有利於在充分尊重投資市場化原則基礎上,督促保險公司切實加強資産負債匹配管理,下一步將在償二代框架下,推動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由軟約束向硬約束轉變。
《3號準則》共八條。一是列明披露的情形。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應按照要求進行披露。二是明確披露內容。除披露相關股票名稱、代碼、公告日期、交易日期等基本資訊外,還應披露資金來源、投資比例、管理方式等資訊。運用保費資金的,應列明相關賬戶和産品投資餘額、可運用資金餘額、平均持有期及現金流情況。三是規範披露方式。明確披露的時間和要求,增強操作規範性。同時,為增強政策覆蓋面和公平性,《3號準則》要求保險集團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適用本準則,保險資金投資境外市場上市公司股票,達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舉牌標準的,參照適用該準則。
《3號準則》提出,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於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保險公司網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以及保監會指定媒體發佈資訊披露公告,披露相關資訊。一是被舉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稱、代碼、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達到舉牌標準的交易日期(以下稱交易日)。二是保險公司、參與舉牌的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情況。三是截至交易日,保險公司投資該上市公司股票的賬面餘額及佔上季末總資産的比例、權益類資産賬面餘額佔上季末總資産的比例。
《3號準則》明確,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還應披露交易方式(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增發、協議轉讓及其他方式)、資金來源(自有資金、保險責任準備金、其他資金);資金來源於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應當按照保險賬戶和産品,分別説明截至交易日,該賬戶和産品投資該股票的餘額、可運用資金餘額、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四個季度每季度的現金流入、流出金額;來源於其他資金的,應當説明資金具體來源、投資該股票餘額、資金成本、資金期限等。
另外,保險公司對該股票投資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權);按照規定符合納入股權管理條件的,應當説明向保監會報送相關材料情況,列明公司報文的文件標題、文號和報送日期。保監會基於審慎監管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資訊,也應予以披露。保險公司委託專業資産管理機構投資股票,發生舉牌行為的,由保險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3號準則》的發佈是貫徹國務院“放管結合”精神,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提升保險資金運用規範化水準的一項重要舉措。一是有利於豐富和完善資金運用資訊披露系列規則,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政策體系;二是有利於在充分尊重投資市場化原則基礎上,督促保險公司切實加強資産負債匹配管理;三是有利於提高保險公司經營透明度,防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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