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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天寶馬發動機進水受損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 發佈時間:2015-12-21 18:3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郭偉瑩

  暴雨天寶馬車發動機進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引發爭議,車主訴至法院。近日,西寧市大通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損失險”賠付範圍內賠償車主32579元,保險公司服判未上訴。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最高法今天公佈了這起典型案例。

  2015年6月28日晚上10點左右,車主馬某駕車回家途中,路遇積水,發動機熄火,發動機和相關配件“罷工”。6月29日早上保險公司派車來將車主馬某的車拖至4S店維修,保險公司支付了發動機清洗費、拆裝費及輔料和一次性配件費用8721元,車輛修理費、購買馬達費32579元保險公司以該修理費不屬於保險理賠範圍為由拒賠。涉水的“寶馬”車是2013年向保險公司投保的,車主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32萬元)、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車主繳納了相應保費,機動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32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約定的內容:“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發動機損壞不承擔保險責任。”在投保的時候,已經告知車主,車主也簽字確認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大通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暴雨天氣引發的發動機進水受損應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已經簽字確認為由主張自己盡到了説明義務從而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對於具體的賠償數額,因原告提交了相關票據予以證實,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且未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購買馬達費共計3257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法官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告簽發了機動車保單後,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即成立並生效,原、被告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保險公司稱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項的規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於責任免除範圍,被告據此不予賠付,本院認為,《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所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四)項約定“暴雨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失屬於保險公司賠償範圍”,但在《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項的規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於責任免除範圍”,這兩種情形同時出現且存在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對理賠範圍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釋。對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不予採信。

  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保險公司對暴雨造成的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發動機作為機動車不可分割的關鍵部件,屬於保險車輛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屬於車輛損失的範圍。被告辯稱因“暴雨”造成車輛損失才屬於保險公司理賠範圍,該起保險事故發生時降雨量沒有達到“暴雨”的程度,該車發動機的損失不予賠付,本院認為,根據大通縣氣象局出具的證明顯示,2015年6月28日19時10分至29日9時14分大通縣橋頭地區降水量為31.3毫米,降水較大,符合一般人對暴雨的理解,且被告在保險條款中未對“暴雨”的物理概念作出解釋説明,對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不予採信。

  保險公司稱原告的車輛屬於發動機進水後原告二次點火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因被告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採信。此外,暴雨天氣條件下,駕駛員可能無法對降雨量、路面積水深度作出預料,對於積水多深可能導致發動機進水也沒有辦法作出準確判斷,駕駛人在主觀上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另外,暴雨天氣下車輛發動機進水與天氣狀況良好時,駕駛員操作失誤或者故意駛入溝渠、河道以及其他積水地段的情形發動機進水應當區別對待。暴雨中駛離暴雨積水也是駕駛人員符合生活經驗法則的常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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