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有望開啟註冊制 上市公司“殼價值”將貶
- 發佈時間:2015-12-22 07:28:33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王斌
12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股民在一證券營業部關注著行情。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
現行的核準制,是由證券法確立的,如果實行註冊制,需解決於法有據的問題,為此,國務院提出此項議案。
草案提出,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註冊制,實施期限為兩年。
如該草案獲得通過,接下來,國務院將就註冊機關、審核要求、資訊披露要求、仲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和處罰執法等作出具體安排。
據了解,與核準制度相比,註冊制是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以資訊披露為中心,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格等由市場參與各方自行決定,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自主判斷並承擔風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人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 影響
上市公司“殼價值”將貶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認為,實行註冊制是客觀情況的迫切要求,如果等證券法的修訂完成,時間會比較久;此外,證券法的修訂不只包括股票發行制度,還要全面細緻考慮其他方面的要求,人大授權國務院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實行註冊制,可以讓證券法的修訂更加“從容”。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尹中立此前分析認為,放開新股上市的節奏,上市公司的“殼價值”將貶值,垃圾股或將遭到拋售,短期內股價有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形成一系列市場反應。但長期來看,會促進我國證券市場良性發展。
- 綜述
審批制—核準制—註冊制
中國股票發行25年“三步走”
“IPO不審行不行?”2012年年初,時任證監會主席的郭樹清在一個內部場合,向證監會發行部官員和發審委委員提出了這個疑問。
時隔三年,郭樹清早已卸任證監會主席轉任山東省長。他三年前的疑問也即將有了答案。今年25歲的中國股市,歷經股票發行審批制、核準制“兩步走”,有望正式邁出第三步——股票發行註冊制。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尹中立對新京報記者説,實行註冊制最大的障礙之一是法律障礙,現行證券法對於股票發行的規定仍然是“核準制”。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決定》,意味著註冊制有望正式開閘。
證監會首任主席:政府要不要干預市場?
上世紀90年代我國股票市場初立,股票發行方式體現了當時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時代特徵,實行“總量控制”、“額度管理”的審批制。
比如一年一共發行300億元股票,那麼這個300億元“大蛋糕”,由各省、各國家部委分配。在審批制下,沒有“條條”(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塊塊”(地方政府)的批准,企業就搞不到額度、指標,無法進入上市程式。
證監會首任主席劉鴻儒曾回憶説,當時,國家計委從控制證券市場發展規模、控制計劃外投資建設的角度,要求上市公司要有一定的額度控制,起初並沒有將額度分派給各省區、各部委,由於出現了地區之間的不平衡,因此採用了給各省發放上市額度的辦法。
審批制由於計劃經濟和政府行政干預的色彩濃厚,受到了一定質疑。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審批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股上市之後公司業績“變臉”和資源有效配置的問題,證監會有限的審核資源,也難以滿足發行節奏市場化的要求。
1995年卸任證監會主席後,劉鴻儒一直在思考,股票發行制度怎樣設置才科學合理?1996年和1999年,他兩次在《人民日報》刊文,提出問題:政府要不要干預市場?哪些事情要管,哪些事情不該管?
市場化的首張“入場券”
劉鴻儒的這些問題也是他的繼任者們思考的問題。
2000年2月,周小川出任證監會主席,上任不久表示“證監會應該當好裁判員,不偏向、不下場”,提出要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核準制度,組建由市場專業人士為主的發行審核委員會,逐步創造條件,由證券交易所更多地承擔掛牌上市的審核職能。
2000年3月17日,證監會頒布《股票發行核準程式》。2001年3月17日,股票發行核準制正式啟動,行政色彩濃厚的審批制退出了歷史舞臺。
當年,“核準制”被稱為市場化的首張“入場券”。人民日報于2001年3月19日刊文分析稱:在核準制下,符合條件的企業都可以進入遴選範圍。能不能發行上市,要看企業本身的實力。證券仲介機構特別是投資銀行將會認真起來,遴選、輔導、保薦、詢價等都會按照市場規律去做,而不會像原先那樣搞“公關”拿項目,關門造“八股”材料。
“核準制”經歷了前期的“通道制”、後期的“保薦制”,實施至今。但啟動之初被寄予厚望的市場化作用,並沒有發揮出來。尹中立等受訪專家對新京報記者説,從實施效果而言,核準制與審批制並沒有本質性差別,仍是“偽市場化”。
依據現行證券法,“核準制”指的是證券主管機關對發行人申報資訊和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形式審查;對擬發行證券的投資價值是否符合法律或證券監管者規定的必要條件進行實質審查,並最終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判斷。證券發行人只有在收到證券主管機關的核準函之後,才能發行證券。
尹中立表示,“核準制”的問題在於,核準時間過長,一旦IPO節奏放緩就形成了“堰塞湖”現象,而且,通過行政手段控制發行速度導致新股定價過高,圈錢問題嚴重,更為關鍵的是,“核準制”極易産生尋租和腐敗。
今年以來,證監會已有四名官員被查,包括證監會副主席姚剛、證監會原主席助理張育軍、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處長李志玲、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原局長李量等。其被查原因多與股票發行有關,李志玲被查就是因為其丈夫違規買賣股票;李量曾多年負責創業板發行審批。
從“核準制”到“註冊制”的跨越
政府在股票發行管理中到底該擔任什麼樣的角色?各界期待這個中國股市調整了25年的問題,通過股票發行註冊制將真正破局。
現任證監會主席肖剛如此解讀“註冊制”:實行註冊制就是證監會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對發行人資訊披露的準確性、全面性進行審核,不對其投資價值和持續能力作出判斷。
也就是説,證券主管部門依據資訊披露的原則和制度,只對證券發行人申報資訊和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形式要件的審查。即使該證券並沒有投資價值,證券主管部門也無權通過行政手段控制股票發行。
尹中立和國泰君安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林採宜接受新京報採訪時都表示,實行註冊制有三大好處:註冊制把選擇股票的權利和新股定價權利交給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的作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平衡供求關係,防止股價虛高;減少腐敗的發生,減少權力的尋租空間;完善股票市場,讓“殼”資源沒有了價值。因此,“註冊制”會使股票發行真正走向市場化,體現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市場原則。
不過,IPO把關者由證監會變成了市場,這樣的角色轉化對於證監會來説,並不輕鬆。尹中立表示,註冊制的成敗關鍵在於如何設計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一旦發行人披露虛假資訊、欺詐發行,投資者怎樣為自己的損失討回公道?
他認為,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決定》,那麼如何設計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將是證券主管部門面臨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