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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將股票發行核準制改為註冊制

  • 發佈時間:2015-12-22 01:32:34  來源:西寧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綜合消息 為積極培育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我國將穩步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受國務院委託,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21日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就《關於授予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作説明。

  “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實施的重要任務。”肖鋼表示,與股票發行核準制度相比,註冊制是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其主要內容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完善資訊披露規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股票發行申請的註冊審核,報證監會註冊生效;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格由市場參與各方自行決定,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自主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人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格處罰欺詐發行、資訊披露惡法違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據了解,現行股票發行實行的是核準制度,是由證券法確立的。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需解決於法有據的問題。為此,證監會在與有關方面溝通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並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提請啟動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法律程式的請示》,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調整實施證券法有關規定,解決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法律依據問題。國務院法制辦最終形成草案。草案已經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根據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實際需要,草案規定了三方面內容:一是授權事項。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調整適用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的有關規定,實行註冊制度,具體事項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二是實施期限為二年,自授權決定施行之日起起算。三是相關配套要求。授權決定實施期間,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註冊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證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提出修改完善證券法有關規定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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