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授權草案提請審議 六類事項將作出新安排
- 發佈時間:2015-12-22 06:58:5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楊菲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昨日召開,已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下稱“草案”),于當日提請會議審議,證監會主席肖鋼受國務院委託在會上就草案進行了説明。
肖鋼在説明中提出,區別於現行核準制,擬實施的註冊制是由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股票發行申請的註冊核準,報證監會註冊生效,同時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格等由市場參與各方自行決定。草案提請授權調整法律適用後,註冊機關、審核要求、資訊披露要求、仲介機構職責、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處罰執法等六方面具體事項將由國務院作出安排。
上證報記者了解到,該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授權事項。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的有關規定,實施註冊制度,具體事項,包括註冊機關、審核要求、資訊披露要求、仲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和處罰執法等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是實施期限。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自授權決定實施之日起算。
三是相關配套要求。授權決定實施期間,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證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提出修改完善證券法有關規定的建議。
現行《證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條,包括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附則等。
其中,證券發行一章規定了公開發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對於核準制審核體制下,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的條件,則明確為四點,即:具備健全且運作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肖鋼在就草案進行的説明中表示,與股票發行核準制度相比,註冊制是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完善資訊披露規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股票發行申請的註冊核準,報證監會註冊生效;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格等由市場參與各方自行決定,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自主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人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格處罰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券法》修訂草案今年4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據了解,鋻於對《證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針對前一時期證券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在證券法修改中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這仍然需要一個過程。而通過授權方式先行推出註冊制改革,也將為後續修法提供借鑒。
上證報記者獲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在對草案提出的審議意見中提出,落實“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任務,涉及證券法相關制度的調整。同時,股票發行註冊制,沒有實踐經驗,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將實踐證明可行的納入證券法修訂草案。據此,以授權決定的方式實施此項改革,是可行的。
這意味著,註冊制實施雖有過渡期,但其改革思路、制度要求是一以貫之的,在兩年授權過渡期內實施的註冊制改革,與未來通過《證券法》修訂明確的註冊制實施要求,將實現平穩銜接。
公開資訊顯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1日至27日召開,註冊制實施相關草案昨日提請審議後,還將在本週內經過討論、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審議後,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根據會議安排,對提請此次會議審議的各項草案進行表決是最後一項議程。也就是説,草案的表決結果將在本週內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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