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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資“兇猛” 監管祭出內控指引規範大類資産

  • 發佈時間:2015-12-16 08:18:12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12月15日,保監會印發《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Guidance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Funds,簡稱GICIF,《指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下稱《應用指引》),以及《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頻頻出手,劍指何處?

  12月15日,保監會印發《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Guidance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Funds,簡稱GICIF,《指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第3號)(下稱《應用指引》),以及《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值得一提的是,這距離保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高現金價值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不足十日,距離印發《關於加強保險公司資産配置審慎性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展資産配置壓力測試的時間,亦不滿一週。

  另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15日獲悉,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專業委員會將配合《指引》出臺審計指導意見。

  業內認為,保監會近期密集出臺文件規範保險資金運用,與保險資金規模迅速壯大,一些保險公司熱衷於高現價産品,從而導致保險資金錯配以及近期保險資金在二級市場的大手筆操作不無關係。

  對此,中國人保資産管理公司宏觀與戰略研究所研究員魏瑄12月15日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以往,監管層對保險資金的監管,更多體現在比例和評級上的限制,但隨著保險資金運用市場活力和創新動力的顯著提升,對保險資金監管正逐漸從前端轉移到後端。在低利率週期環境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性有所提高,需要進行具有前瞻性的監管。”

  具體而言,《指引》採取總指引與配套應用指引共同組成“1+N”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體系。在首次發佈的《應用指引》中,分別對銀行存款、固定收益、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等投資的關鍵環節制定了內控標準和流程。

  同時,在《指引》的基礎上,保監會還要求保險機構聘請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專項審計。

  《辦法》則對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實施動態評價,並提及對涉及公司治理內容的行政許可審核,如保險資金運用創新等方面,將評價結果作為行政許可審核依據之一。

  “總指引+配套應用指引”

  《指引》採取總、分框架結構,體現為“總指引+配套應用指引”形式,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總指引明確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目標、原則和基本要素,並圍繞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訊與溝通和內部監督等要素,明確細化了關鍵控制點及主要控制活動等。

  配套應用指引則主要針對保險資金具體投資領域的內部控制建設,主要包括職責分工與授權批准、投資研究與決策控制、投資執行控制、投資後管理等重點環節內部控制標準和要求。

  一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人士表示,“《指引》採取‘總指引+配套應用指引’的形式,更加體系化也更具操作性,總指引主要是明確方向和重點,配套應用指引則強化關鍵和細節,二者相輔相成。”

  值得一提的是,首批發佈的配套應用指引主要針對保險資金在銀行存款、固定收益、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等投資工具上的運用,這將有效防範上述投資領域的主要風險和問題,比如股票投資領域的資産配置風險、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風險等問題。

  魏瑄表示,“上述領域是保險資金大類資産配置的重點,且具有一定框架性,監管上也具有一些業內標準,因此配套應用指引首先從此著手。”

  據悉,在《指引》總、分框架的基礎上,保監會下一步將根據市場和監管需要,陸續出臺針對不動産、保險資産管理産品、股權投資、境外投資、衍生品等投資類別的配套應用指引。

  據中國保監會此前披露,截至2015年10月底,保險資金運用餘額達到106061.64億元,較年初增長13.66%。其中,銀行存款24189.10億元,佔比22.81%;債券37120.67億元,佔比35.00%;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14863.68億元,佔比14.02%;其他投資29888.19億元,佔比28.17%。

  獨立第三方內控專項審計

  在發佈《指引》的基礎上,保監會還要求保險機構聘請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作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要件、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試點審慎性條件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評價事項。

  對此,保監會表示,保險機構聘請符合條件的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進行專項審計工作,這是監管部門為推動保險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有效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所做出的一項制度性安排。

  魏瑄認為,“監管出臺此要求是為促進保險機構按照內控指引要求,不斷健全完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並確保得到有效實施。同時,引入獨立第三方審計力量開展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是補充法定監管的一種途徑,既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償二代的要求。”

  具體而言,內部控制專項審計包括三點要求:一是與保險機構年度外部審計工作有效整合。保險機構聘請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年度外部審計工作時,應當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進行專項審計,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專項審計報告。

  二是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內部控制專項審計主要依據本次發佈的《指引》及《應用指引》,並接受監管質詢和檢查,遵守保險業有關協會的自律規範。

  三是保監會將把內部控制審計工作作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抓手,審計結果作為保監會開展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備案、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試點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評價事項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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