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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熔斷機制明年起正式實施 採用5%、7%兩檔閾值

  • 發佈時間:2015-12-05 00:03:44  來源:新華網  作者:李苑  責任編輯:吳起龍

  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發佈指數熔斷相關規定,熔斷基準指數為滬深300指數,採用5%和7%兩檔閾值,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此次發佈的指數熔斷相關規定,採納了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各方反映最多關於熔斷時間過長的意見,對徵求意見方案作了相應調整,將觸發5%暫停交易30分鐘縮短至15分鐘,相應地將14:30及之後觸發5%暫停交易至收市,改為自14:45始。其他制度要點不變。

  記者了解到,熔斷基準指數需要選取代表性強,影響力大,操縱難度較大的指數,滬深300指數具備以上特徵。相較于單市場指數而言,滬深300指數更能全面反映A股市場總體波動情況;同時,滬深300指數的市值覆蓋率、跟蹤指數産品的數量和規模也佔市場主導地位。

  在指數熔斷閾值的選擇上,證監會相關人士透露,5%和7%兩檔閾值是三家交易所在對過去11年曆史數據進行分析測算基礎上提出的。其中,5%作為第一檔閾值可以兼顧設置冷靜期和保持正常交易的雙重需要;觸發7%的情況雖然較少,但屬於需要防範的重大異常情況,應當一併考慮,以此阻斷暴漲暴跌等極端異常行情的持續。

  鄧舸強調,A股資本市場是“新興加專軌”的市場,投資者以中小散戶為主,市場波動較大,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為市場在大幅波動時提供“冷靜期”,有助於市場穩定,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從境外經驗看,熔斷機制的引入不是一步到位的理想化過程,也沒有統一的做法,而是在實踐中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

  據悉,美國市場1987年發生股災後引入了指數熔斷機制,後續調整過熔斷閾值、暫停交易的時間;2010年發生“閃電崩盤”後引入個股熔斷機制。南韓市場在保留已有漲跌幅制度的情況下,在1997年發生金融危機後,先後引入指數熔斷機制和個股熔斷機制;由於觸發次數較多,于2015年修訂了指數熔斷機制、漲跌幅限制。倫敦交易所每隔一定時間就會對個股熔斷的閾值進行評估和更新。

  “指數熔斷機制對於我國市場是一項新的制度安排,也是一項新的探索實踐,目前的方案綜合考慮了規則複雜度、可操作性、市場習慣和相關業務處理等綜合因素,爭取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取得較好的市場效果。”鄧舸最後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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