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啟IPO取消新股申購預繳款
- 發佈時間:2015-11-07 05:39:5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田燕
今年7月初,因市場出現異常波動,已經啟動新股發行程式的28家公司暫緩發行,首發企業的初審會、發審會等會議也隨之暫緩安排。目前股票市場已進入自我修復、自我調節階段,恢復和保持合理適度的新股供給,有利於增加市場活力,增強市場功能,積極穩定、修復和建設市場,促進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11月6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監會將重點圍繞解決鉅額資金打新、簡化發行審核條件、加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等事項,提出進一步改革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的政策措施,將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修訂草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等規則同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履行相關程式後公佈實施。
相關規則修訂和技術系統改造工作完成之後,A股市場新股發行將進入新的常態化軌道。鄧舸還表示,證監會決定先按現行制度恢復前期暫緩發行的28家公司中已經進入繳款程式的10家公司新股發行,預計需要兩周左右的準備時間;剩餘18家公司將在年底前分批發行。證監會將恢復新股發行審核會議,合理安排審核進度。
調整新股發行流程
針對鉅額打新資金對貨幣市場的影響及部分投資者賣老股打新股問題,本次改革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的政策措施之一就是對新股發行流程進行調整,即在目前網上按市值申購、網下有市值門檻的基礎上,取消申購時全額預繳申購資金的規定,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
從現行新股發行制度來看,它要求投資者申購新股時須全額預繳申購資金,在目前新股申購十分踴躍的情況下,容易造成鉅額資金打新現象。以今年6月初為例,當時A股25家公司集中發行新股時,凍結資金峰值最高為5.69萬億元,對國內整個貨幣市場造成一定干擾。
“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本次擬對申購方式進行優化,在堅持目前網上按市值申購的前提下,網上、網下符合申購條件的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報時,無需按其申購量預先繳款,待其確認獲得配售後,再按實際獲配數量繳納認購款。”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取消預繳款可大幅減少新股發行中投資者需要動用的資金數量。據了解,今年發行的192家公司,網上投資者中簽率平均為0.53%、網下投資者獲配比例平均為0.22%。5.69萬億元的凍結資金,如果取消預繳款,則投資者僅需繳納申購資金414億元。
該負責人表示,在取消預繳款後,詢價、定價、配售等其他環節基本保持不變,新股發行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一是向網下投資者詢價並定價或直接定價;二是網上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按市值申購,網下投資者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臺申購,網上、網下投資者在申購時無需繳款;三是網上投資者通過搖號中簽的方式配售,網下投資者按比例配售;四是投資者按其實際獲配的數量繳納資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將申購時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可能會出現部分投資者因各種原因在獲配後未及時足額繳款的情形。為約束網上投資者的失信行為,證監會擬建立網上投資者申購約束機制,規定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允許參與新股申購。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新股申購應為投資者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真實行為,投資者不得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
小盤股直接定價發行
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提高發行效率,本次擬規定公開發行2000萬股以下的小盤股發行一律取消詢價環節,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定價,直接向網上投資者定價發行。“但如果有老股發售安排的,因對老股有鎖定期要求,作為例外,仍需要履行詢價程式。”該負責人説。
據了解,新股發行主要有詢價和直接定價兩種方式,各有優劣。詢價機制有利於尋找均衡價格,挖掘市場需求,降低承銷風險,但發行成本高,發行週期長,大盤股發行運用較多;直接定價發行對承銷商的定價能力有較高要求,但發行成本低,發行週期短,效率高,適合小盤股發行。
從2014年以來,A股已發行上市的317家企業來看,31%的企業新股發行數量在2000萬股以下,平均籌資額為2.7億元,這類企業有降低發行成本的現實需求。相比詢價機制而言,直接定價發行對這類企業來説更合適。
從發行條件來看,本次改革在對主機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首發辦法進行修訂時,將一部分基於審慎監管要求增加規定的發行條件調整為資訊披露要求。具體説來,不再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作為發行上市的門檻,相應調整並加強對有關資訊的披露要求。
“本次改革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調整為資訊披露要求,不是降低監管標準,而是通過資訊披露強化約束,監管部門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負責人表示,一方面,將通過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中如實披露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等情況,以及這些情況是否符合規範要求,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將督促發行人避免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按照招股説明書承諾使用募集資金,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履行股東大會批准程式,確保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要求。
強化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監管層一直以來的工作重點。本次改革在強化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方面也有不少亮點,其中之一便是在擬出臺的《關於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産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建立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
“我們要求首發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並在招股説明書中作出承諾。在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工作中,我們將督促公司董事、高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該負責人表示。
此外,在強化仲介機構的責任約束、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本次改革還建立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即要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同時,為推動仲介機構進一步盡職履責,監管層還將完善資訊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對發行人披露的財務資訊進行抽查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以及仲介機構的盡職調查過程進行抽查,對違規行為從嚴查處,進一步提高資訊披露品質,維護市場三公原則。
該負責人強調,本次改革中,證監會將進一步落實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審核理念。“發行人是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承擔核查把關責任,由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投資價值,監管部門不對其‘背書’,也不對持續盈利能力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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