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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證券打新集合理財爆巨虧 劣後24倍杠桿惹爭議

  • 發佈時間:2015-10-15 08:19:30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渤海證券資産管理總部項目經理表示,若按二級分類的話,次級和優先級的杠桿比例是1:5,並沒超過監管上限。但對次級C份額而言,最高杠桿比例則為1:24.

  在IPO暫停形勢下,券商打新集合理財産品風險隱現。

  10月13日,投資者王先生(化名)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報料稱,其今年6月本意想通過渤海證券發行的一款打新集合理財産品來獲得無風險收益,但萬萬沒有料到的是,由於IPO突然叫停,3個月封閉期結束後清算時,該款産品實際虧損率竟高達近六成。

  “對於這樣的結果實在難以接受。”王先生表示。據其介紹,今年6月9日,渤海證券廣州營業部向其推薦了渤海分級匯利13號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渤海分級匯利13號),聲稱這是一款帶杠桿的投資新股産品。王先生當時在外出差,就委託其太太買入1000萬元。

  隨後,由於打新停止,王先生要求贖回該産品,但渤海證券表示,産品成立有3個月的封閉期,不能夠贖回。因此王先生一直到了9月20號才贖回,但最終清算時,其前期投資的1000萬元已虧損超過580萬元,到手僅剩下不到420萬元。

  渤海證券資産管理總部一位項目經理在回應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時承認,“該款産品的確為公司所發行。成立之初也是想以打新為主。不過,産品設計並沒問題,而且發行前也經過了一系列測算,主要是”黑天鵝“事件不可避免。如按第二季度打新收益率作為參照的話,即使是劣後24倍杠桿,劣後産品預計年化收益也可達到10%左右。”

  該項目經理強調,具體就産品而言,如果證監會有明令禁止的話,公司肯定是不會發行的。法無禁止則可行,監管有“紅線”的話,公司也絕不會碰。此外,如果監管層有具體的窗口指導的話,公司也會配合執行。

  “之所以推出24倍的夾層杠桿産品,也是出於有客戶需求。如果沒有客戶需求的話,公司産品也不可能發行成功。”該項目經理表示,“目前,集合理財産品發行並不需事前申報,而是事後報備。”

  渤海分級匯利13號巨虧解碼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渤海證券官網看到,渤海分級匯利13號集合資産管理計劃于9月29日發佈的清算公告顯示,該計劃已于9月22日終止。

  公告顯示,截至清算結束日,優先級A份額、次級B份額、次級C份額分別約為4億份、6000萬份和2000萬份,合計約4.8億份,對應各單位凈值分別為1.0207元、1.0292元和0.4151元。

  也就是説,最終清算時,王先生最初投入的1000萬元在購買了次級C份額後,3個月後的實際虧損率已高達58.49%。

  “當初,營業部推介這款産品時説是1:3:5的杠桿。最後才發現,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由於我購買的是劣後端産品,實際杠桿高達1:3:20。也就是説,個人買入1000萬該産品後,將搭配次級份額3000萬元,優先級2億元,合計一共2.4億元進行投資,對應杠桿倍數高達24倍。” 王先生稱。

  據王先生出示的渤海分級匯利13號管理合同掃描件顯示,該産品優先級A份額的年約定利率為6.8%。合同稱,優先級A份額根據合同約定獲取收益,是風險較低,收益較為穩定的集合計劃份額。

  此外,次級B份額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9.5%。在此基礎上,根據集體計劃實際收益情況享有浮動收益。在集體計劃終止清算時,本集合計劃資産凈值扣除優先級A份額、次級B份額本金及預期收益、次級C份額本金後仍有剩餘收益的,次級B享受該剩餘收益的20%。合同稱,次級B份額風險中性,是收益較為穩定的集合計劃份額。

  只有當A級份額的實際收益低於合同預期收益時,且以C級份額資産凈值分紅資金補償後仍與合同預期收益有差距的,該差額部分以B級份額的資産凈值及分紅資金為限由B份額繼續承擔。

  而次級C級份額是承擔高風險、享受高收益的集合計劃份額。C級份額享有扣除優先級A份額和次級B份額應計收益(含浮動收益)後的剩餘收益,但當優先級A份額及次級B份額的實際年化收益低於合同預期收益(不含B的浮動收益)時,優先級A份額和次級B份額的收益補償及本計劃的全部虧損以C級份額的資産凈值及分紅資金為限由C級份額承擔。

  上述優先級A份額、次級B份額兩者的利率合計後,該産品平均每日的資金費用成本高達0.47%。最後,王先生投資3個月的虧損基本來自於承擔優先級A份額和次級B份額高額的利息虧損。

  對上述情況,前述渤海證券資産管理總部項目經理也表示認可。

  “但在操作上,公司並沒有進行其他操作,只是在産品成立後購買了一款打新基金——易方達安心回饋。此舉主要是考慮到公募基金打新有明顯的優勢。”該項目經理稱,“該産品申購和贖回時的凈值均為1.005元。而且公司也為客戶作出了努力。按持有期不足6個月的話,其贖回費要0.5%,但經公司努力,贖回費減少到了0.25%,彌補了一定虧損。”

  該項目經理表示,主要是該産品成立時期不太好,參與打新的時機有些晚。正是考慮到這點,産品已沒有足夠的安全墊了,公司才提前終止了這款産品。

  “而且,在公司發行的十余只匯利系列集合理財産品中,匯利13號虧損還不是最嚴重的。在其隨後發行的匯利15號清算時,次級C份額的單位凈值僅剩下了0.2298元。”該項目經理如是説。

  據匯利15號9月18日發佈的清算公告表明,匯利15號成立時的優先級A份額、次級B份額、次級C份額分別約為3.4億元、5100萬元和1700萬元。若按照最終清算凈值0.2298元計算,匯利15號次級C份額的虧損率已超過七成,高達77.02%。

  劣後24倍杠桿惹爭議

  對於渤海分級匯利13號巨虧的現象,一位華南券商的資管人士卻持不同看法。

  其認為,該款産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杠桿過高,只要該産品的凈值波動達到3個點,客戶就會完全爆倉。而且,監管層也有明文規定,集合理財産品的杠桿最高不超過10倍,24倍杠桿顯然超出了集合理財應有的範圍。

  二是投資範圍極其籠統,其産品説明書顯示,投資標的覆蓋股票類基金、股票、債券,幾乎涵蓋了所有投資標的。作為一款打新理財産品,以24倍杠桿投資,風險巨大,相對應的利息支出也非常巨大。上述資管人士認為,其投資範圍不應如此籠統,應針對低風險産品。

  三是風險提示問題,按證監會規定,除説明書中應有明確風險提示外,還應對客戶做風險評測和風險提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2014年2月,證券業協會就“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中明確了八條底線。其中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分級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産品設計應遵循杠桿設計與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同時,通知還強調,權益類産品初始杠桿倍數應不超過5倍;其他産品初始杠桿倍數應不超過10倍。初始杠桿倍數=(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劣後級份額。

  此外還規定,證券公司應在産品合同中約定相關風險控制條款,設定産品運作期限內的杠桿倍數上限,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運作,如觸及合同中約定的杠桿倍數上限,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向投資者提示風險。

  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多家券商資管部門人士了解到,實際上券商在執行中還打了折扣。其中,固定收益類集合理財的杠桿比例最多不超過1:9,權益類杠桿比例不超過1:4.

  據渤海分級匯利13號管理合同提及,該集合計劃通過集合計劃資産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將計劃份額分成預期收益不同的三個類別,即優先級A份額、次級B份額和次級C份額。其中,優先級A份額數不超過次級B份額和次級C份額5倍,次級B份額數不超過次級C份額數的3倍。

  對此,前述渤海證券資産管理總部項目經理表示,若按二級分類的話,次級和優先級的杠桿比例是1:5,並沒超過監管上限。但對次級C份額而言,最高杠桿比例則為1:24.

  至於投資範圍,合同顯示包括投資于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權益類資産、現金管理類資産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投資品種。其中,在資産配置比例上,權益類資産包括二級市場股票(含新股申購)、股票基金、混合型基金等等,投資比例為0-100%。

  “投資範圍之所以定得比較寬泛,主要是考慮到産品可能會有展期的需求,這樣方便些。”上述渤海證券資産管理總部項目經理回應,“而且,公司早從2012年開始就執行了電子合同。在購買産品前有電子合同給客戶,針對産品也有相關風險提示。”

  對此,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上述情況在法律上涉及兩個問題,第一,該合同加了一個不符合常理的杠桿,而且沒有事先明確告知,其對客戶來説顯失公平,第二,客戶對於合同中所表達出來的産品的理解存在重大誤解。上述兩點無論是顯失公平還是重大誤解,都可以導致合同可以被撤銷。

  “客戶可以起訴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撤銷之後的法律後果就是恢復原狀。換句話説,本金應無息返還給客戶,虧損的話不應該由客戶來承擔。” 王智斌律師認為。

  而前述渤海證券資産管理總部項目經理則稱,“如果投資者覺得公司有過失的話,可以去法院申請仲裁。只要是合同條款範圍內的合理要求,公司是可以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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